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8月12日 03:01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6日以传真、邮件或现场送达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于2023年8月11日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分别是陈加泽、杨澄宇、叶郁郁、鲁贤、黄胜凯、徐笑淑、费忠新、车磊、朱欣。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加泽先生主持。

经审议,会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3-05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杨澄宇、叶郁郁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公司制订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杨澄宇、叶郁郁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确定/取消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9、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更改、替换同行业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签署、执行、修改任何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杨澄宇、叶郁郁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公告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56)。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6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3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68号合众大厦12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31日

至2023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议案1、议案2、议案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个人股东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代表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00到下午3: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68号合众大厦12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88812155

传 真:0577-88842287

联 系 人:谢小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6日以邮件、传真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8月11日在公司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少军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5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143.12万股的2.7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1.56%,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5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4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68号合众大厦1101-1室。本公司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市场租赁经营,计算机网络开发,各类灯具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

(二)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分别是:陈加泽、杨澄宇、叶郁郁、鲁贤、黄胜凯、徐笑淑、费忠新、车磊、朱欣。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李少军、陈乐鸣、高恩华。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分别是:杨澄宇、叶郁郁、谢小磊、赵阿宝、温兴群、黄福亨。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日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浙江东日实施本激励计划是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到浙江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重要精神的关键举措。

本激励计划是职工股份增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和职工对业绩目标的承诺,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提升国有资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市值的信心,有利于树立正面的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143.12万股的2.7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1.56%,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5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44%,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175号文》《171号文》《178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1,015人的9.36%,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7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7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3.70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3.72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178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归母扣非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做调整,以2022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口径。

(2)鉴于公司目前正在推进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浙江东日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不纳入考核年度的计算依据。

(3)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剔除公司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等非常规因素影响。

(2)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

按照申万行业分类标准,浙江东日属于“商贸零售”,从中选取与浙江东日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18家对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若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或对标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发生变化,对标企业出现退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公司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样本。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五个档次。具体见下表: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注销。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比例,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指标均能反映企业赢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现金分红比例反映了公司向股东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历史业绩、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水平。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五)本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解除限售,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总量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获得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9、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10、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1,0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3,718.30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3年8月底首次授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等处理):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 回购价格的分类管理

1、股权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回购,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2、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3、其他原因导致的回购,以及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原则予以确定。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3-057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9日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车磊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车磊,其基本情况如下:

车磊,男,1970年出生,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温州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任上海普天(OC400073)、华嵘控股(SH600421)独立董事。先后担任浙江经济职业学院教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耀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务。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车磊已出席公司2023年8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31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68号合众大厦12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已经公司2023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6)。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9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请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68号合众大厦12层

收件人: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88812155

联系传真:0577-88842287

邮政编码:325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车磊

2023年8月11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车磊作为本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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