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及董事长管连平等收警示函 股价跌9.23%

东方国信及董事长管连平等收警示函 股价跌9.23%
2023年07月10日 18:5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今日,东方国信(300166.SZ) 收报9.84元,跌幅9.23%,总市值113.39亿元。 

  今日午间,东方国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东方国信表示,公司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2号)。 

  据北京证监局网站,7月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300166.SZ)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 

  北京证监局表示,东方国信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方国信、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方国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22号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存货未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减值,存货减值时点不恰当;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存货减值依据不充分;个别费用核算科目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软件企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比率政策调整影响,导致相关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2年4月22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所投资的合伙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存在差错,导致更正前的2020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商机项目立项不够严谨,风险把控不足;个别项目结算报告传递不及时,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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