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3-049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
● 涉案的金额:649,648,10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还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股东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昂立公司”)股东上海韵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韵简”、“韵简公司”)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葛剑秋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股东代表上海韵简在审理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具体为:1、判令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葛剑秋共同赔偿昂立公司经济损失649,648,108 元;2、判令杨国平、朱敏骏、娄健颖、葛剑秋共同赔偿昂立公司以649,648,10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 年1 月31 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判令昂立公司承担韵简公司的律师费。
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 号),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韵简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本次股东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还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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