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5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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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18,459,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6,460,72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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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派发现金股利,除了以下4个股东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发放:
(1)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2)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3)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4)日本联合材料公司(A. L. M. T. CORP.)
以上4个股东实际代发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3.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3)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1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315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地址:厦门市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22层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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