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06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3-034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5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已按规定进行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局主席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董事局会议。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俞凯先生自愿放弃并不再参与本次认购,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董事局对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下同),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将参与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少于105,000,000股且不超过210,000,000股,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少于55,000,000股且不超过110,000,000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少于50,000,000股且不超过100,000,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限售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以5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三、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四、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五、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于2022年12月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23年2月19日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发生调整,董事局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六、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3-03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云雄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俞凯先生自愿放弃并不再参与本次认购,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调整后)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下同),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将参与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少于105,000,000股且不超过210,000,000股,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少于55,000,000股且不超过110,000,000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少于50,000,000股且不超过100,000,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以3票同意获得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公司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于2022年12月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23年2月19日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发生调整,监事会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3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局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现将公司就本次预案涉及的其他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38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22年12月8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签署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进行约定。

(二)2023年2月19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对《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2023年5月4日,经各方友好协商,俞凯先生拟不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凯先生签署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公司本次发行认购事项进行约定,并对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在本次发行中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区间进行明确,并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包括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510,000,000股(含本数),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的合计认购股数不少于10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210,000,000股(含本数)。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

(四)截至公告日,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此外,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与本次发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需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六)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名城控股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二)俞培俤

1、基本情况

俞培俤先生,男,1959年1月出生,中国香港籍,现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住所为福州市马尾区******。

2、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

截至公告日,除担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之外,俞培俤先生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A股普通股股票,认购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俞培俤将认购大名城本次发行新股不少于10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210,000,000股(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但接受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俞培俤

乙方三:俞凯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

(二)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

各方同意,乙方三自愿放弃并不再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的认购人由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调整为乙方一和乙方二(乙方一和乙方二以下统称为“认购人”),同时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关事宜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拟向包括认购人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份且募集资金不超过255,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少于105,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210,000,000股(含本数),其中乙方一认购不少于55,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1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二认购不少于50,00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数量由发行人董事局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但接受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如果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配股的除权事项且在每股配股价格大于P0的情况下,则由发行人与认购人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所确定的配股除权原则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总额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5、股份锁定期

认购人承诺,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认购人违约,认购人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认购人持有上述股票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的约定。

6、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各方同意,鉴于乙方三不再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乙方三不再享有《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亦不再承担《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

(三)《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一加盖公章且乙方二、乙方三签字后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或解除。

六、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1、加快“保交楼、保民生”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防范房地产项目建设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聚焦城市群的区域布局,大力发展以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一体化城市群项目,积极建设东南区域市场,着力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项目的落地,介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三旧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向公司在上海地区开发并处于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项目,该等项目均为刚性及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有效降低上述项目的资金风险,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保障项目交房周期,全面提升项目质量管理,对于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为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度,获得稳定收益,防范项目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的资金门槛不断提高,土地价款的支付周期有所缩短,增加了企业前期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负担,且后续项目的开发也需持续的资金支持,因此现金流量的充足程度对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至关重要。近年来,在房地产行业周转速度下降、行业利润率下行的背景下,公司现有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已经较难满足公司未来稳健发展需求,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和财务风险。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大资产规模,增强资金实力,降低财务费用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同时,优化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负债结构。总体来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在有序推动公司地产业务发展的同时保障公司持续经营的安全稳健,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更大回报。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此次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次发行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事项相关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签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凯先生签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39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510,000,0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9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510,000,00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5,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6、未考虑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数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本的影响。

7、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095.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905.91万元。

由于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2023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因此,假设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1)较2022年持平;(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0%;(3)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下降10%(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2023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假设公司2023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假设情形一: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持平

假设情形二: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10%

假设情形三: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下降10%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第四节 董事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专业从事住宅地产和商业地产的开发,同时涉足工业地产及旅游地产。发展成为全国一流的城市生活创造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城市综合运营商是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公司秉持“诚信、务实、开拓、创新”的企业理念,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运营,通过“大名城”品质产品和品质服务,用心为客户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居住社区,创造一种更加美好的生活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公司“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该部分也为公司目前的核心主业。公司亦储备了大量高素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人才,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为构建成熟完善的企业人才梯队,公司分别针对高端人才、基层人才、应届优秀毕业生,实施三大人才战略计划一一“名仕计划”、“名将计划”、“名星计划”。基于公司人才战略计划的实施,多年来建设了一支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队伍,公司项目管理与开发人员稳定,能够充分满足募投项目需求。同时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推进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市场储备

业务布局方面,公司坚持区域深耕发展策略,聚焦具备长期支撑力的热点城市,重点开拓长三角一体化区域、东南沿海区域房地产项目。近年来,公司通过布局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地区,根据市场形势研判,保持投资稳定性,审慎获取了奉贤、青浦区重固镇、临港自贸区等地块。在长三角及东南区域板块加大招拍挂参与力度;在港珠澳大湾区保持公司传统稳健的内生式发展模式,积极开展一二级联动开发,介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三旧项目。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储备,能够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上海部分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继续强化全面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保持经营效率的稳定提升;加强垫资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业绩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 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 2023-041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

财务数据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现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2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及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37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局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为减少发行对象俞凯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同时对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区间下限进行明确,不属于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局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2023年3月14日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并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首轮问询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和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张坚、冯飞军,现拟变更为郭海龙、冯飞军、陈豪。变更原因为:原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张坚因内部工作调整原因,不再负责公司审计工作,故不再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签字会计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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