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28日 12:4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卫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熊尚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滢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刘卫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熊尚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卫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熊尚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滢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3人,实到监事3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志强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谨慎审核,监事会认为:

1、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关联监事田志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如下:

1、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其他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23-016)。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6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 年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激励计划》《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时在公司宣传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 年4 月12日至 2023 年4月22日,公示时间共计10天;

(3)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宣传栏;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结合核查结果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其他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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