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件代发”电商模式盛行,成本低、操作简单的方式,让许多想兼职创业的人动了心。但是,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柳州市柳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某公司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核准的“某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并将注册商标用在对应商铺上。被告黄湘(化名)在拼多多经营着一家网店,其经营方式是:从网络上下载产品图片在自己的店铺上架,有顾客下单就到其他商铺下单直接寄给顾客,不需要进货囤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原告对其注册商标标识的系列产品,在天猫商城、拼多多平台均设有旗舰店或专卖店。经对比,被告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链接名称、商标标识。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柳江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合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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