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3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苏明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苏明波先生因为工作调整,提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苏明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苏明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苏明波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苏明波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苏明波先生在任职期间忠诚履职、勤勉尽责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4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年4月24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40,622,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1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1,871,1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08,751,0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68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454,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120,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刘旸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18,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0%;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571%;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3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88,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3%;反对5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7%;反对5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58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18,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0%;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571%;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3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18,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0%;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571%;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3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18,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0%;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571%;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3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 关于办理银行授信和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18,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0%;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1,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571%;反对2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3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5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74%;反对1,090,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03%;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726%;反对1,090,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98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88,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3%;反对5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0,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117%;反对5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58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17,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7%;反对29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883%;反对29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824%;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3%。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报告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冀志斌先生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202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刘旸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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