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10.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指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七份,乙方持一份。
10.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0.3.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10.3.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八、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变动方式为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减持了878万股,减少数量较首次公开发行持股超过5%。并已于2020年6月1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股份变动方式为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26.35%被动稀释至22.80%,持股比例变动为3.55%。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3日,公司股东泰欣德合伙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477.1万股,其中刘秋香减持了272.16万股。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7,20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钟小平
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刘秋香
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起签署的本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钟小平
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刘秋香
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钟小平
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刘秋香
签署日期:2023年4月3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2023年4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钟小平、刘秋香、李锋共同签订了《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与刘青科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三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刘青科先生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1,965万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份支付的对价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钟小平、刘秋香、李锋所持上市公司1965万股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钟小平(以下简称“甲方1”)
身份证号:362***********731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刘秋香(以下简称“甲方2”)
身份证号:362***********1725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李锋(以下简称“甲方3”)
身份证号:360***********006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
刘青科(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342***********301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2.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2.1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自甲方处受让共计1965万股标的股份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受让甲方1持有的1523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2持有的277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3持有的165万股标的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3.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4.5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86,497,000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其中,乙方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222,053,400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零伍万叁仟肆佰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40,386,600元(大写:肆仟零叁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24,057,000元(大写:贰仟肆佰零伍万柒仟元整)。
3.2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分别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62,005,089.06元(大写:陆仟贰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陆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1,277,353.69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玖分),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6,717,557.25元(大写:陆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贰角伍分):
3.2.1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3.2.2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若需)履行完毕的内部有权机构或共有人(如需)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内部程序。甲方与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分别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77,506,361.32元(大写:柒仟柒佰伍拾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4,096,692.12元(大写:壹仟肆佰零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壹角贰分),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8,396,946.56元(大写:捌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陆分):
3.3.1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已持有标的股份;
3.3.2第3.2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甲方无违约行为。
3.4剩余款项人民币106,497,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包括应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82,541,949.62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玖元陆角贰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12,554.20元(大写:壹仟伍佰零壹万贰仟伍佰伍拾肆元贰角),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8,942,496.18元(大写:捌佰玖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捌分),乙方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后24个月内付清。
4.标的股份的处置
4.1乙方受让标的股份6个月后,乙方有权在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任意价格、任意时间处置标的股份,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通知
5.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6.陈述与保证
6.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1.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1.3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6.1.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6.1.5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者限制。
6.2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2.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2.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违约责任
7.1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7.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0.5%。每日计算。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10.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指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七份,乙方持一份。
10.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0.3.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10.3.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六、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4月3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4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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