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3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37)。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公告中有关“会议召开日期”的内容有误。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之“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3: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9:15~15:00。
现更正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之“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3: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15:00。
原公告中其他与“会议召开日期”相关的措辞同步修改。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37)其他内容不变。请广大投资者以《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公告编号2023-39)为准。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3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2022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3: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3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别说明:
1、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2022年度述职。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第6至10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第6至10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2日,8:30-12:30,13:30-17:3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8A东方精工证券部
3、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须在2023年4月12日17:30前送达本公司;
(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宏宇
联系电话:0755-36889712
传真:0755-36889822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8A东方精工证券部
邮编:518000
邮箱:ir@vmtdf.com
5、参加会议的股东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11”,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委托人未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于上述非累积投票提案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表决意见栏内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 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量:
股份性质: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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