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据此通知,会议于2023年3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
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进行了为期10日的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方式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止2023年3月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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