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汕头中院就投资者诉金刚光伏(原金刚玻璃300093)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因素之余,金刚光伏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虽然公司此前名称及注册地有变更,但是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汕头中院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可适用于同类平行投资者诉讼案件。
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
2020年4月17日,金刚光伏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认定:(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及一审判决的认定,投资者符合如下区间: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买入金刚光伏,并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关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投资者维权诉讼登记。
注册地址变更不影响股民索赔
2022年2月28日,金刚光伏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及协同性决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由广东汕头变更为甘肃酒泉。刘鹏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的管辖一般为上市公司所在地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经济特区的,由经济特区的中院管辖。金刚光伏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导致投资者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由汕头中院变更为兰州中院,后续新增案件将由兰州中院立案审理。
2023年1月31日,金刚光伏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营业收入预计最高达到55,031.8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最高28,925.5万元,公司表示,业绩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项,一是2022年公司光伏太阳能新业务生产线处于调试、产能爬坡阶段,相关营业成本较高;二是公司客户中房地产企业占比较高,报告期内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整,信贷融资环境持续收紧导致行业资金紧张,回款周期延长,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应收账款、存货等分别计提坏账和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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