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850,958.67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卫股份”)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412民初555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家居”)
被告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21)苏04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南卫股份交付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唐”)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判决富盛家居退还江苏汉唐货款51.42万元,赔偿损失33.68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42万元,南卫股份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南卫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富盛家居以自身已按判决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①请求解除2020年4月20日《产品采购协议》中35,000只协议。
②请求判令南卫股份返还货款33.25万元、丧失的可得利益18.17万元、赔偿损失33.68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42万元合计86.51万元。
③请求判令南卫股份按本金86.51万元从富盛家居支付之日起至南卫股份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给富盛家居。
④诉讼费用由南卫股份承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发布的《南卫股份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二、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协议》中35,000只口罩的买卖合同;
(2)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32,500元;
(3)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损失518,458.67元及利息损失(以815,702.6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25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驳回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52元,由原告常州市富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86元,由被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66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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