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科股份北交所IPO过会 中银证券建功

机科股份北交所IPO过会 中银证券建功
2022年12月08日 10:1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8日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77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机科股份”)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机科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悦、张玉彪。

机科股份是以智能输送技术及其高端配套装备为核心的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面向智能制造、智能环保和智慧医疗领域,为客户提供以移动机器人和气力输送装备为核心的智能输送系统以及配套的智能装备和服务。

机科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机械总院,其持有股份5705.56万股,占股份总额的60.96%。中国机械总院的前身是机械工业部机械科学研究院,2021年更名为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总院为国务院国资委100%出资的企业,因此认定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机科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12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468万股,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588万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机科股份拟募集资金4.42亿元,分别用于智能输送装备生产及研发基地项目(智能输送装备生产研发基地、智能移动机器人异构协同系统研发中心)、面向精密零部件的智能检测装配技术及装备研发中心项目。

审议意见

1.关于同业竞争。请发行人充分、准确说明发行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关于联合开发项目。请发行人就联合开发项目验收后绩效评价、取得国拨资金的时间及预计可取得对价等不确定性进行补充风险揭示。

3.关于涉诉项目。请发行人结合2021年末对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未决诉讼结果的预计情况,说明2021年末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报文件,(1)发行人从事的联合开发项目在客户完成验收且收到全款时确认收入,主要由于历史期间内联合开发项目回款总额受主管审核部门审查及财政预算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发行人难以在客户完成验收时点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并确保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发行人在客户完成验收时预计可取得的对价存在不确定性。(2)发行人2019年、2020年财务报告存在两次会计差错更正,均涉及终验项目收入确认时点。请发行人:(1)结合历史期间联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计入存货的成本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是否存在减值风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补充说明连续两次对终验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形和原因,后续内控整改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未决诉讼。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累计36次;其中涉及EPC工程及相关设备销售案件15次。2022630日,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机科股份支付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欠付工程款14,440,482元及利息。请发行人:(1)说明对报告期内涉及的各项重大诉讼的会计处理,尤其是预计负债计提的时间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诚泰建筑工程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工程合同,说明工程项目、上游单位情况,工程价款是否已确认收入以及确认收入的时点。(3)说明欠付工程款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最新的判决进展,说明上述事项对发行人2022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同业竞争。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中国机械总院控制的北自科技、云南院等企业均从事智能制造领域业务。请发行人:(1)说明认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是否简单依据相关企业的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的方式,充分、准确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共同参与招投标项目、共同参与市场化竞争的情形;补充说明按照相关各方各自的业务发展规划,相关各方的业务未来是否可能存在重叠的可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可能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关联方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核心技术等,分析说明其与发行人的差异,相关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结论是否准确、严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程序和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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