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2年12月01日 07: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7,664,695.16元(民事起诉状)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积极上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判决并非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公司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俊天”)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电子邮件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法院”)同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6民初3740号),丰台区法院就原告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洁实业”)与被告中珠俊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泓洁实业的民事起诉状描述:2016年12月,中珠俊天与泓洁实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615号的物业用于开设医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珠俊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泓洁实业足额支付租金,泓洁实业认为中珠俊天已构成违约责任,向丰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台区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615号房屋(北京忠诚肿瘤医院)腾退给原告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603元,由原告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6,96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丰台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积极上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判决并非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6民初3740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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