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2年11月15日 05: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剑股份”)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7,536,977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的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78,571,946股变更为951,034,969股。公司股本总数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每日9:00—11:30、13: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武先生、秦先生

  邮政编码:241008

  联系电话:0553-5316355

  电子邮箱:zq@shen-jian.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22-033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4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

  3、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2022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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