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年07月16日 05:4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陶灵萍、张俊珂:

  经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4日、3月10日,灵康药业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转款10,000万元、5,000万元,两笔款项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3月31日转回,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益冠实业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149.38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灵康药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灵康药业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陶灵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对灵康药业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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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 警示函 西藏 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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