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银金融租赁公司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哈尔滨银行

哈银金融租赁公司违法被罚 大股东为哈尔滨银行
2022年06月17日 16:5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79号、80号)显示,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关联方识别不到位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30万元。 

  崔巍对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联方识别不到位负有责任,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经查,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核准崔巍任职资格的批复(黑银监复〔2018〕84号)》,核准崔巍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据哈尔滨银行(06138.HK)2021年年报显示,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持有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80%所有权。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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