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2年06月16日 05:5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森、王德辉、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森、王德辉、高海涛:

  经查明,2021年1月6日,你公司收到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函》,因未能履行与南京市六合区政府签订的《海洋路以北地块(金牛湖主题乐园)投资发展协议》和《金江公路西侧一、二、三号(ABC)地块投资发展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有7,965.32万元已作为2020年度项目违约金。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1年7月17日才在《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王森、时任财务总监王德辉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海涛应当对上述行为负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森、王德辉、高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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