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独董身份被质疑暴独董合规履职风险

IPO公司独董身份被质疑暴独董合规履职风险
2022年06月13日 12:11 法制网

因康美药业案,市场对独立董事职责、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反思和整理,中国证监会由此制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取代《独董指导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近年来,在资本、证券市场,关于独立董事的新闻一直不断,最具影响的当属康美药业案。

2021年11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的判决,原董事长获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被追责。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5名独立董事被判赔共3.6亿元,被媒体称为“天价罚单”。

近日,又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身份问题受到质疑,引发媒体关注。5月31日,《山东商报》旗下速豹新闻报道称:“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能源)IPO引发舆论关注,针对胜通能源独立董事闫建涛的身份问题,有投资者向媒体提出质疑,认为其供职的山东隆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胜通能源有不少业务联系,这将影响到闫建涛在胜通能源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据中国经济网6月6日报道,“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63次发审委会议于6月2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175家企业”。

业内人士表示:“因康美药业案,市场对独立董事职责、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反思和整理,中国证监会由此制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取代《独董指导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由证监会2022年1月7日发布,施行已经5个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是对此前适用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即上文提到的《独董指导意见》)内容的实质性完善意见。《独董指导意见》由证监会2001年发布。

独董应基于客观独立性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还是之前的《独董指导意见》都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强调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是用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设置。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但要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它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及董事长起到监督义务。

“因康美药业案件的爆发,市场上对独立董事职责、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反思和整理,中国证监会由此制定了《独立董事规则》以取代《独董指导意见》。”文丰投融资业务部专职律师朱奇慧发文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并未发生改变,还是基于其客观独立性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相应的事项进行审议,同时应该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对独董的履职合规要求

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朱奇慧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合规及法律责任》一文中介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及不同行业的特殊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独董指导意见》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8种情形,其中第⑤项是“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界定。其中,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多项法规对独董任职提出不同类型的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任职数量、任职独立性、任职限制等,此外,还对部分人群任独董以及在部分特殊行业任独董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通过各案例来看,能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及治理起到积极作用,或成为衡量其任职是否合格的标准。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独董的核心在于强调它的独立性,并且为中小股东创造权益。针对独立董事这一个职位,最重要的是提升他们的独立判断能力与独立分析能力。对独立董事们来说,需要利用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提前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意见参考,独立董事需要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负责,而不是为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郭施亮认为,存在不能勤勉尽责、存在关联交易、存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行为的,应该不具备独董的独立性特征,而且容易影响到独董的独立性判断。

独董履职面临三大责任

在我国推行独董制度的20年间,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此前的发展过程中,独立董事的存在和履职效果也一直饱受质疑,随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频发,暴露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合规履职的风险。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5名时任独董判决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金额高达3.69亿元,“天价罚单”引发了对独董履职、独董责任的思考,也引发了独董们的广泛关注,甚至出现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辞职现象。

《每日经济新闻》2021年7月的一篇报道称,针对独董的违法违规行为,“近一年时间里(2020年6月初至2021年5月底),共有60名独董被罚,罚款总额达476万元。其中证监会处罚22人,罚金143万元,各地方证监局处罚38人,罚金333万元。”

朱奇慧介绍,虽然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对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独立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时,还是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还有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证券市场的罪名比较明确,且细分清楚。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其身处证券市场,会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包含的重要信息不只包含定期的财务会计报告,更包括其他信息,信息范围较大,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否则不仅引发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可能会触发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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