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济堂、沙钢股份、延安必康信披违规遭立案 维权律师:受损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

*ST济堂、沙钢股份、延安必康信披违规遭立案 维权律师:受损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
2022年05月24日 15:46 财富动力网

记者 萧峰

《投资快报》记者梳理观察到,又有一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遭受了监管处罚或立案调查,相应的“苦主”股民终于有望索赔挽回损失了。

近日,延安必康沙钢股份等上市企业因涉嫌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ST 济堂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维权律师向记者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购买这些上市公司股票而受损的广大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

*ST 济堂已被行政处罚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济堂)于2022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济堂《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

二、同济堂《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

三、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向记者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判断得出自,在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济堂,并在2020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诉讼。

延安必康涉嫌信披违规遭立案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411,以下简称“延安必康”)于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92022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根据公开资料得知延安必康因涉嫌三大信披违规事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从而引起了大批投资者进行诉讼。证监会的处罚文件已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判断得出自凡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诉讼。

沙钢股份信披违规遭处罚

2022年5月10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

2.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据公开信息得知锦麟丰泰通过孙廉洁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占沙钢股份总股本的 1.1%。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持股减少 1%的情况告知沙钢股份及时公告。中国证监会认为,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 2019 年及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 6 月 29 日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时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二、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三、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四、对尉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五、对孙廉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判断得出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3日之间买入,并此之后收盘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诉讼。

大华会所被证监会处罚,长园集团股民索赔更有保障

2022年5月,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再次获得深圳中院立案受理。此前有部分股民取得一审胜诉已收到赔款。2022年5月16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该份决定书的处罚对象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

上述针对大华会所的处罚显示,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主要包括:(一)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四)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六)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七)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这份超过1160万罚没款的处罚决定,或许还将继续给大华所带来索赔方面的麻烦。

此次已经不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初犯,在此之前于2020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重庆证监局认为大华所为奥瑞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一、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二、对于建永和段岩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wx:tz315 -wh)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并在2018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诉讼。

二、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 2018 年 6 月 2 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具体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对账期间请选择:含此两个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tz315@wh-law.com。

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合作律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h-law.com

微信:tz315-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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