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5月17日 05: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接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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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张江”)持有张江科创100%股权,为上海张江的控股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上海张江100%股权,为上海张江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张江科创的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张江成立于1992年7月,注册资本31.13亿元。上海张江作为张江科学城建设主力军、新兴产业推动者、科创生态营造者,统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引进、产业培育、功能服务、创新创业氛围营造等重要功能。截至2021年9月,上海张江总资产约为935.75亿元,净资产约为226.74亿元,上海张江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张江科创是上海张江的全资子公司,围绕“新兴产业推动者、科创生态营造者”的战略定位,通过整合资源,坚持深耕“张江”,聚焦数字信息、生命健康和人工智能等产业,构建直投、基金、科技贷款、孵化、创新创业培训等全价值链科创服务生态一一投贷孵学平台;截至2022年3月,张江科创总资产约为59.53亿元,净资产约为27.98亿元,张江科创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张江科创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云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在张江,是发行人体系内重要的运营机构。上海云从后续将进一步扩大规模,建设区域研发中心。张江科创是上海张江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上海张江的对外业务窗口,张江科创定位为上海张江面向创业企业的服务平台,主要为张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资金和资本支持、上下游企业对接、产业生态共建、品牌宣传等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对于创业企业所需要的上海张江旗下各类资源(包括空间资源、企业服务资源、政策资源等),张江科创都可以通过集团内部业务流程,帮助企业获取。就发行人建设区域研发中心事项,张江科创将按照浦东新区相关政策以及上海张江内部业务流程的要求,向发行人提供合适的物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进行人才政策对接,在发行人打造企业国际化品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

  (2)人工智能产业是张江科学城新兴的主导产业之一,张江科学城内已经积累了一批优秀的人工智能企业,覆盖了人工智能芯片设计、人工智能算法平台、行业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系统等多个环节。发行人的未来发展,需要更加紧密地拥抱科学城内相关产业公司。张江科创将致力于与发行人共同建设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在产业集团打造、产业资源对接、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共同合作。

  综上所述,张江科创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张江科创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张江科创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张江科创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张江科创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张江科创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张江科创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制造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浙江制造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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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制造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浙江制造基金已于2019年12月12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JK158),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70382)。

  2. 出资结构

  (1)股权结构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浙江制造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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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国同基金”)各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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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 Limited分别持有其50%股权。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根据《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 Limited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洛斯集团。

  [注2]:招商银行(600036.SH)通过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招商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3]:中银证券(601696.SH)为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持有其80%股权。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银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为国务院全资孙公司。

  (2)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控(杭州)”)。

  浙江制造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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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各股东于2016年11月签署的《股东协议》,国新国控(杭州)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基金”)有权提名4名(包括董事长1名),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中的过半数董事通过。中国国新基金为国新国控(杭州)的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股权较为分散,且中国国新基金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能够对董事会实现控制,因此中国国新基金为国新国控(杭州)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控(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浙江制造投资系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故浙江制造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同(杭州)”),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同(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3. 战略配售资格

  (1)国新国同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新《关于国控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的请示》(国新办[2016]7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控投资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6]96号,以下简称“《复函》”),以及中国国新出具的《关于国同基金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国控投资基金系经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请示和复函均明确国控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控投资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新国同基金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W9232。

  国新国同基金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新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新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首期规模7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截至目前,国新国同基金已完成了多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因此,国新国同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国新国同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国新国控(杭州),国新国控(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子公司,中国国新基金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故国新国同基金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国新国同(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全资子公司,故国新国同(杭州)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资系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国新国控(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子公司,故浙江制造投资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国新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79.98%的有限合伙份额,国新国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为浙江制造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故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同(杭州)、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及国新国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控(杭州)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故浙江制造基金与国新国同基金均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国新国同基金出具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子基金,浙江制造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国新国同基金通过内部决策机制对浙江制造基金拟投资项目享有100%决策权。就浙江制造基金参与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国新国同基金已履行完毕必要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对该项目投资。国新国同基金承诺将按照浙江制造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战略配售额度,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出具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参与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已经其普通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国新国控(杭州)支持并知悉此战略投资项目,认可国新国同基金将按照浙江制造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战略配售额度,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

  浙江制造基金作为国新国同基金在浙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型子基金,是国新国同基金与长三角重要企业的重要对接的平台,是国新国同基金在长三角及制造业领域的布局和延伸。此外,浙江制造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了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77)、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85)等项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制造基金及其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央汇金通过国新国同基金间接持有浙江制造基金约14.57%财产份额,并持有中信建投30.76%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国新国同基金间接持有浙江制造基金约21.45%财产份额,并持有中信建投4.94%股份;除前述情形外,浙江制造基金和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中央汇金作为主承销商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中央汇金或中央汇金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配售股票,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浙江制造基金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当利益的行为。

  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本次投资已经其普通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独立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预留证券情形。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浙江制造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浙江制造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浙江制造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上海浦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控股”)

  1. 基本情况

  根据浦东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浦东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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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浦东控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浦东控股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股权结构

  根据浦东控股提供的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浦东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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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浦东控股100%股权,为浦东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浦东控股系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浦府[2015]74号文批准成立的新区国有直属企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浦东控股的战略定位为“一主体、一平台、一通道”,主营业务重点聚焦“资本运营、战略投资、资本研究”三大板块。浦东控股着眼于运用各种资本工具和手段,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在资本合理流动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以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12月,浦东控股共有下属公司57家,总资产约为218.96亿元,净资产约为213.13亿元,2021年全年实现投资收益2.83亿元,净利润2.67亿元。因此,浦东控股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浦东控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浦东控股下属公司上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推进浦东“城市大脑”等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发行人和浦东控股将在智慧城市建设所需人工智能技术方面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浦东“一网通办”和“一网通管”算力和运行稳定性。双方计划分别委派人员成立浦东智慧城市建设战略合作小组,展开定期会议对接需求与技术解决方案。目前,已围绕新区大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2)浦东新区目前正在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三大先导产业之一的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发行人和浦东控股将聚焦浦东人工智能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整合与投资机会,充分利用浦东控股管理的浦东科创母基金投资能力,做强人工智能产业链。浦东科创母基金成立于2019年,总规模55亿元,由浦东控股运营管理,截至目前已投资90余个科技类创业企业。未来,浦东控股将邀请发行人担任母基金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顾问,共同进行浦东新区相关产业的行业研究与早期项目孵化,并探索可能的基金合作与项目联合投资;

  (3)浦东新区国有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打造数字化转型等产业发展平台,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浦东控股下属公司参与了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设立。上海数据交易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的重要任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推动组建,于2021年11月25日在浦东新区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旨在推动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字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上海正在部分政府、企事业单位试点首席数据官制度,上海数据交易所已参与到地方国企第一批首席数据官的相关培训中,这些数据官承担着企业数字化转型任务。作为浦东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浦东控股将积极推荐发行人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接数据官,推动相关产品在企业领域的运用。

  综上所述,浦东控股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浦东控股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浦东控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浦东控股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浦东控股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浦东控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浦东控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时讯”)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时讯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时讯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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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中时讯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时讯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股权结构

  根据中时讯提供的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时讯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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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图中,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信息来源于《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经核查,中时讯为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通信”)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通信为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552.HK)(以下简称“中国通信”)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持有中国通信51.39%股权,为中国通信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络通信”)合计控制中国通信63.58%股权,为中国通信的实际控制人,亦为中时讯的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通信于2006年12月在港交所正式挂牌上市,作为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大型企业,中国通信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控股,在全国范围内为通信运营商、媒体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专用通信网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网络建设、外包服务、内容应用及其他服务,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是我国通信行业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截至2021年12月,中国通信的总资产规模达到约1,000.75亿元,净资产规模达到396.57亿元,资金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良好。因此,中国通信属于大型企业。

  中时讯是中国通信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成员企业。中时讯目前的注册资本2亿元,为中国领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网络建设及综合智慧服务商,致力于把数字信息智慧化服务带给每个组织和企业,构建万物互联的智能世界。中时讯业务遍及中国全境及海外8个国家区域,服务客户过千家,收入规模超30亿元。中时讯拥有完备的行业资质,可向客户提供全面的信息网络建设服务,业务涵盖通信网络建设、信息系统集成、装维、ICT服务、运营支撑等各个领域,立足信息化行业,推行跨界经营,为电力、广电、交通、水利、机电、信息安全、智慧建筑、智慧产业园、智慧教育、智慧云、智慧安防、智慧城市、智慧政务等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解决方案。截至2022年3月,中时讯的总资产约为13.09亿元,净资产3.31亿元。因此,中时讯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中时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发行人和中时讯双方开展新基建、信息化、智能化等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及企业客户(主要行业有政府、公安、电力,金融、交通、教育、医疗)等市场展开企业战略、市场拓展,并在解决方案、专业技术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交流与合作;

  (2)中时讯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规划设计、实施交付、运行维护及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支持配合发行人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3)双方共享市场信息、行业消息,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要求),开展项目相关业务活动,共建合作伙伴生态圈。

  综上所述,中时讯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时讯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中时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时讯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时讯最新一期财务报表,中时讯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时讯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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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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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6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信建投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根据《承销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经核查,本次共有9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372.90万股;上述安排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 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8名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8名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丽

  承办律师:孙艳利

  承办律师:赵明宝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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