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1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21,051,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0,034,4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6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16,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1,016,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16,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531,871,4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6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4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增补桑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桑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增补刘晓勇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刘晓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吴革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履职情况向大会做了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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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阳 林子潇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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