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171,384,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的46.54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31,619,2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的35.74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9,764,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的10.79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42,477,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的11.53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712,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的0.7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39,764,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扣除回购股份)的10.7997%。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2.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3.00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4.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5.00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48,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7%;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6.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19,460股,弃权609,580股。
7.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719,394股,弃权9,64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48,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7%;反对719,394股,弃权9,646股。
8.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04,800股,弃权624,240股。
9.00《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09,346股,弃权619,694股。
10.00 《关于公司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655,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6%;反对109,730股,弃权619,31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748,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37%;反对109,730股,弃权619,310股。
11.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5,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反对769,04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08,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74%;反对769,040股,弃权0股。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12.00《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5,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反对769,04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08,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74%;反对769,040股,弃权0股。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1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5,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0%;反对769,04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08,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74%;反对769,040股,弃权0股。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圆丽、裴斌侠;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查询结果,参与本计划筹划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在筹划本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及时登记,在公司发布本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共有47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自查期间内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最早于2022年4月13日知悉本计划相关信息,上述交易变动均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本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计划筹划过程中,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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