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49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一定期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70,502,114.82元。2021年度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0,527,08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9,079,062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160.92%,剩余未分配利润1,541,423,052.8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初步测算,2022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
(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公司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控股、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总结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徐恭藻、徐瑞泽、丁琳、王文需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议案》
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一一康丰有限公司(香港)与关联方青岛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青岛市胶州福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徐恭藻、徐瑞泽、丁琳、王文需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化及数字化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于2021年正式上线新的SAP信息系统,为了与新系统运行要求保持一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
由于公司所售商品品类、种类及各种类商品规格型号较多,无法测算因变更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产生的累计影响金额及可比期间相关科目影响金额,因而采用未来适用法。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同时按照要求对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规范化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共12项内控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综合考虑目前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拟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考虑到市场及行业等客观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2021年度业绩作为考核基数,自2022年-2024年进行业绩考核。同时根据业绩考核期的调整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依然具有挑战性,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导致提前解除限售、不涉及调整授予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董事丁琳、王文、胡培峰、胥德才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拟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
徐恭藻 男,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长,利群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商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商会副会长,青岛市商业联合会会长,青岛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
工作经历:1975年参加工作,历任四流中路百货商店营业员、人民路百货商店经理,1988年至1991年历任青岛百货公司体改办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2年至1997年担任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担任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9年至2003年担任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2003年至2017年4月担任利群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及利群百货集团董事长,2017年4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长、利群集团董事局主席。
徐瑞泽 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副董事长、总裁,利群集团董事,青岛市人大代表,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理事会副会长,第十三届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青岛市总商会副会长,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
工作经历:2008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至2009年担任利群集团采购中心业务员,2009年至2011年历任利群商厦总经理助理、福兴祥配送总经理助理,2012年就任利群集团董事,2012年至2013年担任利群集团董事、福兴祥物流总经理,2013年至2016年担任利群集团董事,利群百货集团总裁助理,2016年4月至12月担任利群集团董事,利群百货集团副总裁,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担任利群集团董事,利群百货集团副董事长,2017年4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副董事长、总裁。
丁琳 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利群集团董事、总裁。
工作经历:1991年参加工作,历任利群集团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处长,1997年至1999年担任长江商厦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8年担任长江商厦总经理,2004年至2007年担任利群集团总裁助理兼长江商厦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担任利群集团副总裁,2008年至2011年担任利群集团副总裁兼采购总监,2010年提名为利群百货集团董事,2011年至2017年4月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董事、总裁,2017年4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利群集团董事、总裁。
王文 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常务副总裁兼采购总监,利群集团监事局主席。
工作经历:1991年参加工作,历任利群集团财务部科员、荣成购物广场财务处处长、长江商厦财务处处长,2004年至2006年担任利群集团财务部部长助理兼利群商厦财务处处长,2006年至2008年担任利群商厦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担任宇恒电器总经理、电子商务总经理,2013年至2017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财务总监,2017年至2021年5月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采购总监,2021年5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采购总监,利群集团监事局主席。
胡培峰 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即墨商厦、即墨购物中心总经理。
工作经历:1995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兴祥配送业务员、利群商厦一商场商品部副经理、利群商厦二商场副总经理、利群百货采购中心部长,2005年至2006年担任蓬莱购物广场总经理,2007年至2008年历任百惠商厦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历任淄博购物广场总经理、长江商厦总经理,2011年6月受聘为利群百货集团董事、9月受聘为利群百货集团副总裁,2011年至2016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董事、副总裁兼长江商厦总经理,2016年至2018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董事、副总裁兼金鼎广场总经理,2018年至2019年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即墨购物中心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副总裁,兼任即墨商厦、即墨购物中心总经理。
胥德才 男,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利群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工作经历:2005年参加工作,历任四方购物广场营运处科员、财务处科员,日照瑞泰、集团财务部财务科员,2009年至2011年历任海琴购物广场、文登购物广场财务处副处长,2012年至2014年担任福兴祥物流财务处处长,2014年至2017年担任利群百货集团财务部部长助理,2017年至2019年担任利群股份财务部副部长,2019年5月至今,担任利群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戴国强 男,195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工信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兼任博大绿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工作经历:1968年参加工作,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全国高校专业金融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上海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银行外部监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直属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孙建强 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独立董事、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三级教授、会计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混合所有制与资本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会计研究与教育杂志执行主编。任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青岛市科技局和财政局项目评审专家,兼任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经历:1985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青岛特锐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赛轮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省路 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现任:利群股份独立董事、山东蓝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经历:1994年参加工作,历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70,502,114.8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0,527,08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9,079,062元(含税)。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160.92%,剩余未分配利润1,541,423,052.82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2、人员信息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36人,注册会计师1,45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30人。
3、业务规模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31.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2.6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7.24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46家,收费总额3.83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1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2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和行业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路清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唐炫先生,199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田希伦先生,200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路清2021年7月因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被财政部给予警告,已整改完毕。除此之外,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鉴于信永中和能够按照新的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该所业务素质良好,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提议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目前已顺利完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不含审计地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2022 年度的资金需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
注: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可在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担保总额度内,对不同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表子公司及决议有效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新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公司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风险可控,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的担保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做出的,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在决策上述担保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额度授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
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齐鲁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
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群股份”) 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同时按照要求对公司现有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规范化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未做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年-2024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目前经营发展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2一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充分分析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股东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重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恭藻、徐瑞泽、丁琳、王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会委员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
(下转B7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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