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44 证券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22-011
2022
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苏州群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群康)拖欠子公司上海宏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航)460万货款,2021年上海宏航向苏州群康、余耀琨提起诉讼,2022年1月11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苏0508民初9276号):被告苏州群康于判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宏航货款4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0.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余耀琨对被告苏州群康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苏州群康不服判决,于2022年1月24日提起上诉,公司代理律师目前正在积极处理,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凤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振杰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凤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振杰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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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沈国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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