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20日 05:3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说明: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是公司出口和内销油脂部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未到收款期限、垫付环保设备采购款、以及预付油脂款、湖南渗滤液项目款所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为响应党中央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通过将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利益绑定,使员工共同富裕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实现员工和公司的共创、共担、共享和共富,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详见公司2022年1月25日披露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00万股于2022年3月24日上市,本次授予价格为11.02元/股,授予人数为129名,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为聚焦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开展了系列并购与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28日,公司与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阳燃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公司拟与滨阳燃化成立合资公司,通过合资公司开展关于4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改造为二代生物柴油生产项目以及新建30万吨/年一代生物柴油加工生产项目相关的合作,详见2022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截止目前协议尚在履行中。

  2022年2月8日,公司签订关于收购银川保绿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银川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9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该项目预计将于近期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2022年3月8日,公司签订关于收购山东恒华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3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变更协议》,并于2022年3月24日办完该项目的股权过户手续。详见2022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购山东恒华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2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购山东恒华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2022年3月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控十方签订了关于收购北京驰奈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9.996%股权《概括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审议通过。预计该项目将于近期完成股权交割。

  2022年4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控十方签订了关于收购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同日,北控十方与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德丰利胜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油脂独家销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油脂独家销售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截至目前,协议正在履行中。

  2021年12月,公司参股合伙企业清禹新能增资入股武汉十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十方”),增资完成后清禹新能持有武汉十方99.99%的股权,北控十方持有武汉十方0.01%的股权,2012年12月28日,清禹新能签署协议收购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百信”)项目100%。2022年4月6日,北控十方从清禹新能收购武汉十方99.99%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从而间接持有武汉百信100%股权,收购对价为9,450万元。预计该项目将于近期完成股权交割。

  2022年4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控十方签订了关于收购青州市昌泰油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350万元,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废弃油脂销售。

  2022年4月8日,公司签订了关于收购四川健骑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同日,北控十方与四川健骑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油脂独家销售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油脂独家销售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截至目前,协议正在履行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匡志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丽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汝云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匡志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丽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汝云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58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5人,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匡志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办理股票解锁事宜。根据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实施本次解锁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公司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90股。

  该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5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鑫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通过《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该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215,39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61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清环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9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6%。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处理。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北清环能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北清环能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8.54万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3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1元/股,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7.82元/股。

  5、授予日期: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12 月19日,预留授予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1月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6日,公司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 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2月23日,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10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已于2019年12月23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57,226,200.00元汇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

  6、2019年12月26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0226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以7.51元/股向10名激励对象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8、2020年9月8日,公司张榜对拟授予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至2020年9月18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9、2020年9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以7.82元/股的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86.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0年10月1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40548),审验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29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11、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10月29日。

  12、2020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3、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6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5万股。4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4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4、2021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5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26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2年4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限制性股票的各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

  成就情况: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52.85万元,满足第一次解锁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层面综合考评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上述考核标准优秀为90分以上(含),良好为80-89分,合格为60-7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不含)。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按9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成就情况:截止本议案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其中 2人为优(A档),0人为良(B档),0人为合格(C档),满足解锁条件。本期预留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终止劳动关系,不满足解锁条件,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已对该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处理。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安排

  1、本次解除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5,39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人。

  3、激励对象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本次办理解除限售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部分。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的股份已于2022年4月13日直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其中2人为优(A档),0人为良(B档),0人为合格(C档),满足解锁条件。本期预留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终止劳动关系,不满足解锁条件,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已对该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处理。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215,39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215,39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九、报备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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