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2 证券简称:万讯自控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23112 债券简称:万讯转债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公司6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傅宇晨先生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9人,代表股份45,601,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5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45,516,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2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22,855,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22,770,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67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755,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13%;反对1,846,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09,1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18%;反对1,846,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险峰律师、李清桂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059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85,4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45,516,54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15.92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沈险峰
李清桂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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