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科技”)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事项,被三七科技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1年2月22日,公司通过本诉讼事项第三人(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21年4月,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获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云01民终8182号、(2021)云01民终8224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的上诉请 求获支持,裁定该诉讼事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重审),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一)(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原告三七科技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
(二)(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原告三七科技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会计处理, 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本次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并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2号《民事判决书》;
2、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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