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信托法》审议中 落地后或可激活现代金融产业

澳门《信托法》审议中 落地后或可激活现代金融产业
2022年04月06日 20:58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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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澳门信托法草案借鉴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信托法的应用,同时亦遵从了传统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核心原则。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田静 发自澳门  日前,澳门特区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信托法》。据悉,澳门《信托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借鉴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信托法的应用,同时亦遵从了传统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核心原则。有业界人士认为,澳门《信托法》落地后,将激发现代金融产业的创新活力,为以信托作为底层逻辑的金融产品提供了创新设计的机会,金融产品的种类将会增多。

  2021年11月12日,澳门特区行政会公布澳门《信托法》立法计划,并在同日公布了法案最初文本和理由陈述;在2021年11月25日,经澳门特区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和表决,获得一致性通过,其后交予澳门特区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审议。

  据草案的理由陈述,澳门现行的民商法及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无法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产所有权分割、财产独立及财产的连续管理。由于欠缺信托法律制度,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对信托在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信心不足,澳门金融机构对以信托形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亦存在不少忧虑,从而阻碍了澳门现代金融服务的发展。

  或可具“在岸”“离岸”双重特点

  草案规定,受托人必须是以下类型的实体之一:信贷机构、金融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或根据特别法例获授权进行信托活动的实体。

  内地Dentons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高级成员TEP王旭向南方财经记者表示,就目前草案披露的内容来看,草案借鉴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信托法的应用,同时亦遵从了传统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核心原则。草案仅体现了澳门信托的基础架构,按照澳门地区参与国际财富管理竞争,推动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建设思路,未来澳门地区的信托规则可能会更倾向于为财富管理领域服务,相应规则亦可能会参考离岸信托的先进实践,以建设对高净值客户极具吸引力的信托制度。

  他认为,澳门信托未来在中国信托法大家庭中的定位很可能接近于美国的特拉华州、怀俄明州等“在岸离岸”信托地。

  王旭表示,澳门信托制度特点非常明显。首先,澳门的地理位置与内地距离相近,且与内地的关联度非常紧密,未来也将会不断加强与内地之间的联系。

  其次,澳门法律整体属于大陆法系,与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一致,相对于其他地区来说更有优势。澳门信托具备一定的在岸特性,对内地高净值客户来说,澳门信托更让人熟悉和放心。

  “若本次立法是想推动澳门财富管理行业和金融行业发展的话,则需要借鉴离岸信托制度,增强信托制度对高净值客户的吸引力。”王旭留意到,草案中有部分内容吸纳了离岸信托制度的原则,更倾向于保护委托人。

  他表示,整个草案体现了允许委托人保留权利的特征,其中没有规定委托人过多保留权利会对信托造成负面影响。第八条“信托的无效”中没有将委托人保留过大权利列为无效事由。另外,在传统信托中,通常规定受益人全体一致可以更改或废止信托,但草案第十四条中明确表示,委托人可以排除此项权利。

  澳门信托优势明显

  王旭提到,在信托存续期限规定上,澳门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传统信托一般要求信托必须有自己的存续期限,不能无限制地存续,很多离岸信托地也只是把信托的可存续期限延长,而草案第三十五条内容明确允许永续信托的存在。”

  王旭认为,澳门独特的优势,结合其《信托法》的主要客群定位、规则制定的借鉴对象、信托建设的核心目的等,相信未来澳门《信托法》不仅是针对澳门居民,还有很大可能吸引内地居民。若澳门信托规则进一步完善,吸纳更多的离岸信托制度的有益规则,内地居民便可以在更具备地缘优势、更能获得在岸地支持的澳门设立信托。

  他表示,若内地与澳门资金融通渠道进一步开放,澳门信托制度的优势将会更明显,内地客户会更倾向于在澳门设立信托,能够进一步推动澳门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

  “家族信托有落袋为安的作用,财产在哪就会更珍惜哪个地区资产配置和产业投资的机会。”王旭表示,随着澳门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将会有更多个人财富落户澳门,将侧面拉动当地金融产品的配置增多。

  信托本身可以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用以融资及设计一些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王旭相信,澳门《信托法》落地后,将激发澳门现代金融产业的创新活力,为以信托作为底层逻辑的金融产品提供创新设计的机会,金融产品的种类也会因此增多。

  法案技术性较强 讨论进度缓慢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从3月24日的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上了解到,委员对部分条文仍存在疑问,如草案第五条中明确合同信托自订立之日起产生效力,但若签署信托合同后,发现财产并没有转移至信托,可否强制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王旭认为该条文需要做出调整和修改。他介绍,在信托关系中,分为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两个阶段。合同订立时即成立,但只有在所有财产完全转移至信托内,合同才正式生效。“信托有资产保护债务隔离的功能,不能说我拿着金条去放到保险箱里,我在这个路上保险箱已经起作用,这是不科学的,肯定是要放进去锁上,才能起到保护作用。”

  另外,草案第十一条中建议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代理进行诉讼,但“信托的定义”列明,委托人将其财产转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那么当发生诉讼时,受托人应以代理身份还是以第一诉讼人的身份进行诉讼?

  王旭认为,“回答是非常明确的,肯定是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去进行诉讼。” 在信托关系中,并不存在代理的关系,在完成财产转移后,受托人即是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他提到,受托人有权利去提起诉讼,如果受托人不提起诉讼,那么受益人或者委托人也有权利再去提起诉讼。

  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主席陈泽武会后向记者表示,虽然草案条文不多,但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解释,技术性较强,讨论进度较慢。

  (作者:田静 编辑: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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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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