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746,187,776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6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311,143,8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0,903,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239,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27%。
根据公司2022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杨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1日。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10,905,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4%;反对1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584,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47%;反对1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8%;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311,003,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68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8%;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311,003,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68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8%;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003,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1,68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反对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8%;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刘小英律师、刘宇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杨阳先生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本次征集投票权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杨阳先生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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