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3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303号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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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跃旦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昂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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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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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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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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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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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表决通过。
2、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跃旦(所持表决权股份106,487,048股)、宁波富佳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68,026,225股)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云律师、陈玮婧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陈玮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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