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2022年02月18日 02:36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事先告知书》

  暨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2)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因你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你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7月,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2022年2月14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383次工作会议,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公司后期安排

  公司将尽快落实申请听证,持续关注后续发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因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未审核通过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续在听证上公司提出的质证或意见未能获得监管部门采纳,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不同意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深证上(2022)第15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你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2020年7月,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获受理。

  2022年2月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保荐机构终止恢复上市保荐通知函的公告》。公告称,你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表示,有充分理由认为你公司已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不再为你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

  2022年2月14日,本所第十届上市委员会召开第383次工作会议,对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第14.2.6条规定,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根据你公司2022年2月8日的公告,联储证券不再为你公司恢复上市提供推荐服务。因此,你公司不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4.1条、第14.2.1条、第14.2.6条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定。上市委员会未通过你公司恢复上市申请。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5条规定,依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不同意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及时公告。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

  一是2021年12月30日,你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股东前往现场出席会议,在出示了身份证明、股东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你公司拒绝相关人员进入公司,导致其无法在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当日,相关股东分别进行了网络投票,但你公司及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认定相关股东投票不符合《一致行动与委托表决权协议》的约定,不具有有效性,因此未将相关股东网络投票(涉及10,0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0%)计入各项议案投票结果。在我局核查工作中,你公司不能提供拒绝相关股东进入公司的合理依据,你公司及相关律师不能提供认定相关股东网络投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是2021年12月,你公司有关副总经理在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时任总经理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总经理职权,处理公司用章、资金等重要内部审批事务。上述情况违反了你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2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公告中,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该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83号”、 “(2022)粤0605民初87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与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在内3名被告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

  曹升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重整股份认购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17,64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17,64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17个月)资金占用费为3,848,46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1,764,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9,128,460元。

  张宇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重整股份认购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63,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63,00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8日(17个月)资金占用费为13,744,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22,848,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9,592,500元。

  杨就妹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50,4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50,40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18个月)资金占用费为11,642,4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42,84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04,882,400元。

  杨伟健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52,92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52,92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四倍15.4%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9日(18个月)资金占用费为12,224,52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损失44,982,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10,126,520元。

  注: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三为佛山市南海邦芝电器有限公司

  二、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为公司2020年重整期间引入的财务投资人,根据本次法院发来的文件显示,上述四人起诉公司在2020年重整期间隐瞒重大债务(指广州农商行案件),欺诈其等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致使其遭受损失。

  公司就此案件再次作出说明:

  1、2020年11月,公司在收到广州农商行《告知函》后,立即启动了内部核查程序,经认真仔细核查:(1)公司档案中没有《告知函》所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资料;(2)没有关于《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印章使用登记记录;(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没有相关会议记录和表决事项,也没有相关的信息披露;(4)访谈公司时任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均明确表示:不知道涉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相关事项,也没有就该事项进行过沟通或召开过会议;(5)与该时点前后两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朱家钢、王鑫文短信联系,均回复:不记得存在《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事项。

  2、经过内部核查没有发现存在《差额补足协议》相关事项后,公司多次拨打《告知函》留名联系人电话。在一周后对方接听电话取得联系,公司随即向对方表明身份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该行留名联系人表示会安排该行律师联系我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收到其回复。此后,公司又多次主动去电了解情况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但广州农商行均以不方便为由拒绝提供。

  3、为了解事实真相,履职尽责,全面、客观、准确回复监管机构问询,2020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法务、保荐机构、律师以及股东代表一行五人于下午两点到达广州农商行总部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号),力图在现场就《告知函》的事项与广州农商行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当面沟通,了解事情经过、还原事实真相。我方人员出示并登记了身份证、电话号码和其他工作证明后,广州农商行以防疫、安全需要和访谈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为由推诿阻挠。经过近半小时交涉和两个多小时的等待,最后仅公司董秘和律师于五点半左右被放行进入广州农商行。广州农商行留名联系人和两名律师接待我方人员,在会见中全程不回应公司提出的“了解《差额补足协议》签署真实背景及相关情况”的诉求,始终拒绝提供《告知函》所涉及的《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不同意在现场浏览查看相关资料、文件。截至目前,广州农商行拒绝向公司提供任何《差额补足协议》签署背景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此外,公司因被债权人申请,于2020年4月22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公告了债权人申报的相关事项。广州农商行的分支机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以下简称“海珠支行”)与公司存有借贷业务,并就海珠支行的债权进行了申报,亦多次与公司进行了当面交流。广州农商行及海珠支行从未书面或口头提及所谓《差额补足协议》事项,广州农商行也未就所谓《差额补足协议》招致的债权或者可能招致的债权进行申报。广州农商行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香港联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应该知道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对外披露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也应察觉到《差额补足协议》中借款主体华翔公司存在的财务危机(经查,2019年1月《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借款主体华翔公司就已涉入多起诉讼,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但广州农商行对如此大额借款和涉及担保事项未履行风控措施,忽视和放任该等风险发生并长期存在,明显不合常理,属于非善意第三人。

  综上,公司不存在隐瞒重大债务,欺诈投资人出资参与破产重整的情况。公司认为,曹升、张宇、杨就妹、杨伟健等四人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之理由不成立,存在恶意、故意的行为。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粤0605民初83号”、 “(2022)粤0605民初87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 “(2022)粤0605民初93号”传票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案号为“(2022)粤0605民初1721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传票显示,南海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曹升、杨就妹、杨伟健与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曹升、杨就妹、杨伟健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决议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2)粤0605民初1721号”传票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200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1月24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持续关注后续发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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