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恒达矿业与 金圆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恒达矿业与 金圆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2年01月22日 01:18 证券日报

原标题: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恒达矿业与 金圆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签署仅代表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协议仅是框架性协议,预计不会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具体内容“六、其他说明”。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2年1月2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矿业”)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在杭州市滨江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或“本协议”)。

  双方有意发挥各自在资本、资源、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推进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以及共同寻找和开发盐湖提锂项目,实现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双方拟建立战略友好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战略合作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38867W

  成立日期:1998年03月04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制作及技术服务;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保、水泥、商砼、建材、公路运输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目的

  为实现双方在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及协同发展,双方拟在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和共同寻找、开发盐湖提锂项目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共同实现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2、合作内容

  2.1  双方同意在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固(危)废综合利用,以及寻找开发盐湖提锂项目方面加强合作。

  2.2  双方同意围绕废旧锂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开展共同研究、自主或联合其他战略合作伙伴开展投资或并购活动对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

  2.3  双方同意利用金圆股份的资质优势、技术优势对恒达矿业在磷酸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磷危固废进行综合利用。

  2.4  双方围绕上述合作内容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快推进合作,具体合作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3、保密责任

  3.1  在双方一致决定对外公布双方战略合作关系前,任何一方均应对本次合作对外进行保密。

  3.2  各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大信息,均不得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给第三方(各方指定的专业顾问除外)。不正当使用或者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的重大信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3.3  双方均有权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各自的项目经办人、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顾问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应超过相关业务需要的范围。

  4、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希望到期后终止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前三个月送达书面通知。

  4.2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依据本协议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在本协议的终止当日未决的权利义务。

  5、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5.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各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补充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尽职调查费等。

  7、其他

  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各方为更好地进行本投资合作事业,签署的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在资本、资源、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推进新能源锂电材料深加工,以及共同寻找和开发盐湖提锂项目,实现新能源产业上下游优势互补。

  2、本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文件,具体的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合作后续事项的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733.33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先生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9.40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进先生、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回复,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在未来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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