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年01月21日 09:15 证券日报

原标题: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1年5月20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4.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9.5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9月3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及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集成”)在最高本金限额14,00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及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集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光伏”)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担保行为均属于为存续贷款继续提供担保,且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9日

  2、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晨丰公路288号1-6

  3、法定代表人:金建安

  4、注册资本:139317.774722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设备、太阳能控制设备、太阳能发电安装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太阳能灯具及相关电子产品;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维修维护服务;对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投资管理;太阳能发电;电力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7、股权结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8、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4日

  2、注册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3、法定代表人:禚保颂

  4、注册资本:11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7、股权结构: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持有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63.64%股权。

  8、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合肥集成为张家港集成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14,000万元

  2、担保期限:1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二)公司及苏州集成为鑫宇光伏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

  2、担保期限:1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65,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2,3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37%。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集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8%;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宇光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0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共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份数为2,213,793,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4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为1,955,92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数257,866,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7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415,621,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57,754,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人,代表股份257,866,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7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12,268,125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311%;反对1,520,5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687%;弃权4,6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095,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1%;反对1,520,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8%;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2、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12,344,225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425,316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644%;弃权23,7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172,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4%;反对1,425,3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9%;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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