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17版)

  注:迈威生物专项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3、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32.338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3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迈威生物专项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9,99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4.8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07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不适用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1.35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47,6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0,343.22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474717_B01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1月10日12时00分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6,52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73,087,827.6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03,432,172.40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99,9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203,532,172.4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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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2、上述费用包含发行人前期已计入损益的发行费用1,153.72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330,343.2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56,486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99,9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323,382股,占本次发行数量5.3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8,135,618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8,135,61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441,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5,664,29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776,702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76,702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474717_B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474717_B1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公司目前的产品研发进展,预计公司2021年度仍处于亏损状态:预计2021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90.28万元至1,536.62万元,同时,随着研发投入的增加,预计公司2021年度仍处于亏损状态,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72,446.32万元至-65,546.67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71,848.24万元至-65,005.55万元,亏损幅度与上年同期相近。

  上述2021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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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2021)沪01民终13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财谱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王永杰、陈新军

  联系人:王永杰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永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上海证券并购业务总部高级经理、海际证券投资银行一部业务董事、华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总监。2016年进入海通证券,曾主持或参与了我武生物万马科技君实生物大中矿业等多家IPO项目以及辉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安诺其再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新军: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CFA,1998年进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5年进入平安证券,曾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内核委员,2011年加盟华林证券,曾任华林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2015年加盟海通证券,担任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二十余年,曾主持或参与了烟台万华、金螳螂天邦股份海得控制、万马电缆、高乐股份、宁波GQY、新界泵业、贝因美通达动力瑞康医药、江河幕墙、方正证券拓普集团、龙韵股份、大中矿业等多家IPO项目以及国元证券铜陵有色亨通光电、金螳螂、万马电缆、合兴包装、瑞康医药等再融资项目的承销和保荐工作。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徐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对陈新军先生予以监管警示的监管措施,除此以外陈新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朗润股权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唐春山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姗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朗润咨询、中骏建隆、真珠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刘大涛、张锦超、胡会国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7)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树海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7)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发行人董事谢宁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发行人监事殷月、黄相红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为乙、李瀚、倪华、陈曦、叶茵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春山、陈姗娜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朗润股权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朗润咨询、中骏建隆、真珠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永玉、刘大涛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本承诺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承诺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持。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按照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启动以下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同意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同意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2、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相关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4、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并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3)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朗润股权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朗润咨询、中骏建隆、真珠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并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并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3)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本节“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部分内容。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购回有关的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购回有关的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公司及相关方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专注于在研品种的推进和商业化;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本承诺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上述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并控制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全力促使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拟对本承诺人实施股权激励,全力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执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促使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投赞成票;

  (3)本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投赞成票;

  (3)本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中,本承诺人将投赞成票;

  (3)本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承诺人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474717_B02号)。(2)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474717_B06号)。(3)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474717_B07号)。”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将在9MW0113获批上市之前转让枸橼酸托法替布片和阿普斯特片的商业化权益,如未能在9MW0113获批上市之前转让,则在9MW0113上市后停止枸橼酸托法替布片和阿普斯特片的生产和销售,直至完成枸橼酸托法替布片和阿普斯特片商业化权益的转让。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具体指:

  (1)大分子药物(除中药、小分子化学药物、疫苗和细胞治疗产品外的治疗性生物制品,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功能/双特异性抗体、抗体偶联药物、重组蛋白类药物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是否直接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适应症、适用患者、竞争业务的收入与毛利占比等进行综合判断。

  3、发行人从事的大分子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药物板块保持独立,承诺人控制的其他药物板块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大分子药物板块业务。

  4、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竞争业务的,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承诺人应在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如公司股东大会认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通知承诺人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12个月内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则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5、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6、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

  (1)在公司认可的指定媒体公开道歉;

  (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此取得的收益均无偿归属公司所有,承诺人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3)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到的所有损失。

  7、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用本承诺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为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十二、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针对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做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5%的股份,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是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计划按照保荐机构的安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参与方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三、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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