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年12月29日 05: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出具的(2021)沪015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公司作为原告,以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就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事项向崇明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张,被崇明法院驳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应坚。

  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迪贸易”),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产业园纬三路南侧、园区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先贵。

  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能源”),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钟庄街道钟兴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黄正国。

  被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59号3幢1088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朱玻。

  (二)诉讼背景原因

  201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菲迪贸易签订合同编号为fd-dd-180527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菲迪贸易处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2018年5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菲迪贸易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0,000元。但在收到预付款之后,被告菲迪贸易并未按原告的要求交付货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9年1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菲迪贸易所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并返还预付款2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菲迪贸易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经法院确认,该资金已通过被告浩弘能源最终全部转至被告上海渠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的与被告菲迪贸易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证据明显不足,不予支持,且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该案相关经办人员离职,公司未能进一步取得能够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新证据。但公司仍然没有放弃对本案新证据的搜集和查找,在进一步征询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被告菲迪贸易、浩弘能源在上述已生效判决案件中承认收取预付款不具有真实买卖合同依据,也不存在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菲迪贸易将不当得利的资金转账至被告浩弘能源,后浩弘能源最终转账到被告上海渠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结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新事实情况,公司特将菲迪贸易、浩弘能源、上海渠乐共同作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菲迪贸易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2,481,857.53元,顺延计至法院判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浩弘能源、上海渠乐在23,00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菲迪贸易连带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菲迪贸易承担。

  关于该诉讼情况具体详见2020年11月19日和2021年1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和《关于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崇明法院出具的(2021)沪015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崇明法院出具的(2021)沪015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具有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就上诉或寻求公安机关处理事宜作出决定。

  2、公司根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若该笔采购预付款项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

  3、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崇明法院出具的(2021)沪015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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