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1-059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裕”)为债权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369,455.9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最终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7月12日发布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程序。现将此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鸿裕和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浙江众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7月,宁波鸿裕作为原告,分别向永康市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要求被告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462,934.89元及滞纳金,要求被告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2,093,481.44元及利息,被告永康众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出要求被告浙江众泰公司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813,039.57元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2019年7月15日,宁波鸿裕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784民初5470号)。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浙江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2019年8月12日,宁波鸿裕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784 民初5765号。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
2019年10月14日,宁波鸿裕收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21民初6867号)。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1)。
因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也未履行偿还所欠宁波鸿裕的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宁波鸿裕向长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该诉讼事项的申请执行书,并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了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长沙县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 0121 执 281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019年8月30日,宁波鸿裕收到浙江众泰公司货款1,770,000.00元。2020年1月6日,宁波鸿裕收到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货款2,500,000.00元。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宁波鸿裕应收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浙江众泰公司、浙江众泰公司账面余额分别为2,957,120.57元、2,088,734.80元、3,879,402.68元。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对以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破产清算案。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宁波鸿裕分别申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债权6,190,306.81元、4,537,068.30元,最终确认债权金额分别为6,173,804.91元、4,407,934.81元。
2021年11月23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为:1、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债权人自受偿转增股票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股票。
为保障宁波鸿裕债权受偿得以顺利执行,宁波鸿裕已向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管理人提供领受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有利影响,最终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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