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1年11月30日 03: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显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应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公司股票自本公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1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披露了债权人华远显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华远显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重整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小辈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奋达工业园厂房C二层

  主营业务:液晶显示模块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二)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显示器件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赫美集团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书面表示同意。2021年1月27日,本院对华远显示器件公司申请赫美集团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

  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赫美集团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决定对赫美集团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11月22日,赫美集团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集团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华远显示器公司与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10民初499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赫美集团公司向华远显示器公司支付货款109万余元及利息。

  因赫美集团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华远显示器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4日,该院作出(2019)粤0310执2854号执行裁定,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远显示器件公司对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赫美集团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赫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赫美集团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华远显示器件公司申请对赫美集团公司重整,主体适格,赫美集团公司经过预重整程序,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薇、谢雨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生态科技园六栋411

  电话:19129401129、18826564460

  三、 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赫美集团债权人于2021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9日9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 法院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一一停复牌业务》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磊(代)

  联系电话:0755-26755598

  邮箱:investment@hemei.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在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0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其股票被终止上市。

  五、 风险提示

  1、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赫美”,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235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

  2、(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电子”)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管理人。

  2、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商业管理人。

  3、公司分别持有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100%的股权,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被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披露了深圳中院决定对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惠州浩宁达转来的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3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中瑞电子对惠州浩宁达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管理人。

  2021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赫美商业转来的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宏世通达对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赫美商业管理人。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惠州浩宁达

  1、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杨仲

  住所:宜兴市新建镇中新东路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

  住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七路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5日,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电子科技公司”)以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宁达科技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浩宁达科技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月27日,本院对中瑞电子科技公司申请浩宁达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浩宁达科技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决定对浩宁达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11月22日,浩宁达科技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浩宁达科技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中瑞电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江苏省宜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5003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浩宁达科技公司向中瑞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624870元及利息。因浩宁达科技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中瑞电子科技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13日,该院作出(2020)苏0282执995号执行裁定,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瑞电子科技公司对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浩宁达科技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浩宁达科技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浩宁达科技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其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辖62号民事裁定,中瑞电子科技公司申请浩宁达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宜兴市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赫美商业

  1、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法定代表人:赵芳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朝阳公园东小区南区S2楼1层01商业3号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阳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34F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月11日,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宏世通达集团”)以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赫美商业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1月27日,本院对宏世通达集团申请赫美商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法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赫美商业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决定对赫美商业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2021年11月22日,赫美商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赫美商业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与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4民初366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宏世通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赫美商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宏世通达集团提供了赫美商业公司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2020)粤0304执13801号执行裁定,证实赫美商业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次执行程序已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对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在另案执行案件中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赫美商业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经预重整管理人调查,赫美商业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经预重整管理人推动,赫美商业公司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获主要债权人、出资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宏世通达集团申请对赫美商业公司重整,主体适格,赫美商业公司经过预重整程序,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对被申请人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于2021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3号、(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2021)粤03破申3号《决定书》

  2021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

  2021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沈凤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雨薇、谢雨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湾生态科技园六栋411

  电话:19129401129、18826564460

  三、 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后续能否形成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事项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2021)粤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3号《决定书》;

  2、(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申18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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