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2021年11月25日 05: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国中水务”)于近日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3份《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环法荣县罚字〔2021〕23号、24号、25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1、2021年5月10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6月9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9号)显示: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总氮浓度为20.3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总氮浓度〈15mg/L)0.35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8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0号),荣县国中水务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进水水质超标是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根本原因,我司不应承担责任;(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执行;(公司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400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罚款19万元,鉴于荣县国中水务在氨氮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氮指标且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六条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况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司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之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17.1万元。

  2、2021年5月7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 A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 A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 2021年6月8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27号)显示: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9.2×103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3个/L)8.2倍。2021年9月 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9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1号),荣县国中水务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执行;(正紫A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0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7号)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8万元。

  3、2021年5月7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1年6月8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8号)显示: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5.4×103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3个/L)4.4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20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2号),荣县国中水务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0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执行;(正紫B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50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28号)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正紫B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29.8万元。

  荣县国中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国中水务被行政处罚主要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及执行标准认定问题所致,荣县国中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目前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

  上述罚款涉及85.70万元,公司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约85.7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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