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与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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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3)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华塑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华塑股份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华塑股份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华塑股份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的其他股东皖投工业、建信金融、中国成达、定远国资、马钢投资、东兴盐化承诺:
“(1)本公司自华塑股份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也不由华塑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公司同意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华塑股份股票依法锁定。”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3月1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现金分红比例及具体分红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分配时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10%,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30%。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10%,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3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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