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21-08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05日(星期三)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0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05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3座5楼运营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鹏举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1年10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9,98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2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9,98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2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鹏举、聂葆生、李伟、王辉、郑馥丽
监事:蒋耀钢、刘辉、曾利刚
董事会秘书:李伟
高级管理人员:聂鹏举、李伟、宋子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张韵雯、彭瑶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签署〈科力尔电机与驱控系统生产研发总部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张韵雯、彭瑶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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