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0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0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年10月28日 04:26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0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2,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1元,募集资金总额1,023,975,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7,275,1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36,699,900.00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21年10月27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699,900.0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人民币951,272,775.00元的差额部分为发行费用。

  注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泰支行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进、胡小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663号)。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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