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年10月20日 05:4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曹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2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曹骥:

  经查,你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你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9,700股,成交金额880,497.00元。

  你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你配偶等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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