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披露等事 山东墨龙及两名时任高管被处罚

因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披露等事 山东墨龙及两名时任高管被处罚
2021年10月20日 14:54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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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因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披露等事 山东墨龙及两名时任高管被处罚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0月20日讯(记者王嘉浩)10月19日晚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90. SZ)发布公告称,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及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被山东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53万。

  公告显示,山东墨龙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秘刘民是对山东墨龙违法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万元罚款;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3万元罚款。

  据了解,截至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235,617,000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9.53%。2020年1月19日,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薛某林承诺2020年3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月20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6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此外,山东墨龙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4月24日、4月30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本次处罚,山东墨龙表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就此事吸取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加强内控,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未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资料显示,山东墨龙的主营业务为石油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业,占营收比例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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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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