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09月30日 06:23 证券日报

原标题: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50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6:00在新百集团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其中现场8人、通讯1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新百总店扩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拟向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项目贷款,贷款期限7年,并以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29号的自有商业房产(面积2.88万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5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6:30在新百集团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其中现场4人、通讯1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参会监事一致推选监事张新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选举郭涂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 5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5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5,610,85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1年6月18日披露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30号),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302民初1158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街北、海拉路西万锦商厦(千里山街78号)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梅亚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64号01

  法定代表人:李二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内蒙古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里格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李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原告(反诉被告)新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后续签订的《乌海大悦城店补充协议(二)、《乌海大悦城店补充协议(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苏里格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由反诉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2021年度租金3,803,428.14元;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电费76,602.3元;2020年至2021年采暖费366,543.53元;2020年10月至12月物业服务费53,903.46元;2021年度物业服务费215,613.84元;2021年度租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2,586,312元【租金计算:3,803,428.14元×5‰=19,017元×136天=2,586,312元(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违约金2,000,000元及由于反诉被告停业,终止合同给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以上七项暂计9,102,403.27元(待损失鉴定作出后再行变更)(提交鉴定申请)。

  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乌海大悦城店补充协议(二)、《乌海大悦城店补充协议(三)》,解除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

  (二)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电费、物业费、采暖费、违约金共计5,610,85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758.41元(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即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302民初1158号。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21-049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百集团大楼十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宝生先生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补选于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补选郭涂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婷、陈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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