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09月25日 02:16 证券时报

原标题: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2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24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2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WORLD-A栋28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02,414,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5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所持股份数163,52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所持股份数38,885,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6%。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391,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反对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2021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6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31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1年9月24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WORLD-A栋28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2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3,529,2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82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公司股份38,885,7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536%。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郭晓月,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监事会主席蔡立强,监事林道平、廖少华,副总裁樊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391,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5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2%;反对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喻永会

  经办律师:

  马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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