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红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0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刘红霞:
经查,你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上市时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2016年8月8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公开承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你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达志科技股份59,200股,未按照上述公开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股份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截至目前,股东刘红霞女士持有公司股票6,617,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刘红霞女士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刘红霞女士尚未向公司上缴上述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公司将积极督促刘红霞女士尽快上缴上述收益。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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