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30日 05:4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中国石化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本公司分别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中国石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建议派发2021年半年度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16元(含税)。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就本次股息分派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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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1) 主要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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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公司于2020年完成了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组工作。本次企业重组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本公司对2020年同期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2) 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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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1) 主要会计数据

  ■

  ■

  注:本公司于2020年完成了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组工作。本次企业重组被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本公司对2020年同期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2) 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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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股本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于2021年6月30日,中国石化的股东总数为507,150户,其中境内A股501,507户,境外H股5,643户。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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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与2020年12月31日相比。

  注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通过境外全资附属公司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53,150,000股H股,占中国石化股本总额的0.46%,该等股份包含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中。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同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外,中国石化未知上述前十名其他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2.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本报告期内,中国石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变化。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1)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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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020年公司发行了200亿3年期中期票据,分别为:2020年3月31日发行第一期和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0中石化MTN001和MTN002,代码分别为102000568和102000569),发行规模都为50亿,票面利率2.7%,2020年5月27日发行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0中石化MTN003,代码为102001109),发行规模为100亿,票面利率2.2%。

  2021年2月4日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80天(债券简称21中石化SCP001,代码012100565),年利率为2.50%;2021年3月4日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19天(债券简称21中石化SCP002,代码012100810),年利率为2.65%;2021年3月25日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80天(债券简称21中石化SCP003,代码012101228),年利率为2.64%;2021年3月29日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20天(债券简称21中石化SCP005,代码012101281),年利率为2.45%。

  上述债券都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转让,具体起息日、到期日等发行要素请见公司在上海清算所和中国货币网公告。超短期融资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中期票据每年付息1次,到期还本。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发债资金,按照协会要求所有债券都由联合资信评级公司出具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票债项信用等级为AAA。上述债券不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上述债券无担保。

  中国石化子公司上海石化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详见上海石化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石化2021年半年度报告。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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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对所有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均按时、足额进行了付息兑付;于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从若干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获取备用授信额度,提供本公司在无担保条件下借贷总额最高为人民币4,440亿元;本公司严格履行了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公司未发生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2013年4月18日,中国石化境外全资子公司Sinopec Capital (2013) Limited发行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优先债券,共发行了三年、五年、十年和三十年期四个品种。三年期债券本金总额为7.5亿美元,年利率为1.250%,已兑付并摘牌;五年期债券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年利率为1.875%,已兑付并摘牌;十年期债券本金总额为12.5亿美元,年利率为3.125%;三十年期债券本金总额为5亿美元,年利率为4.250%。债券于2013年4月2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首次付息日为2013年10月24日。本报告期内已足额兑付十年、三十年期债券当期利息。

  第三节  重大事项

  3.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21年上半年,世界经济逐步复苏,中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12.7%。境内天然气需求保持快速增长,表观消费量同比增长17.5%。境内成品油需求回暖,表观消费量同比增长5.7%,其中汽油和煤油同比分别增长10.7%和39.8%,柴油同比下降3.5%。境内主要化工产品需求保持增长,据本公司统计,境内乙烯当量消费量同比增长1.1%。2021年上半年,国际原油价格震荡上行,普氏布伦特原油现货均价为65.23美元/桶,同比上涨62.8%。面对国际油价上行、石油石化产品需求稳步恢复的生产经营环境,本公司常态化推进攻坚创效,突出抓好系统优化、市场开拓、成本管控,实现了高质量的经营成果。

  以下讨论与分析应与本半年度报告所列之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同时阅读。以下涉及的部分财务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一致。讨论中涉及的产品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2021年上半年,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复苏,国际油价强势上涨,主要炼化产品产销两旺,价格上涨,本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人民币12,616亿元,同比增长22.1%;本公司抓住市场有利时机,扎实推进攻坚创效和生产经营优化,实现经营收益人民币581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798亿元。

  下表列示本公司2021年上半年和2020年同期合并利润表中主要收入和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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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业收入

  2021年上半年,本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320亿元,同比增长22.4%。主要归因于全球经济逐步复苏,国际油价强势上行,国内疫情受到良好管控,石化产品需求旺盛,本公司主要产品销量增加,以及产品价格上涨。

  下表列示了本公司2021年上半年和2020年同期的主要外销产品销售量、平均实现价格以及各自的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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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生产的绝大部分原油及少量天然气用于本公司炼油、化工业务,其余外销给予其他客户。2021年上半年,外销原油、天然气及其他上游产品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77亿元,同比增长41.1%,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的5.4%,主要归因于原油、天然气销量增加,以及价格上涨。

  本公司炼油事业部和营销及分销事业部对外销售石油产品(主要包括成品油及其他精炼石油产品)实现的对外销售收入为人民币6,936亿元,同比增长26.4%,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的55%,主要归因于国际油价上涨,石油石化产品消费增加,汽柴煤等主要产品价格上涨。汽油、柴油及煤油的销售收入为人民币5,573亿元,同比增长22.2%,占石油产品销售收入的80.4%;其他精炼石油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363亿元(占石油产品销售收入的19.6%),同比增长46.7%。

  本公司化工产品对外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979亿元(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的15.7%),同比增长33%。主要归因于化工市场逐步恢复,本公司化工产品销量增加,以及产品价格上涨。

  (2) 经营费用

  2021年上半年,本公司经营费用为人民币12,035亿元,同比增长14.1%。经营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采购原油、产品及经营供应品及费用为人民币9,472亿元,同比增长13.4%,占总经营费用的78.7%。其中:

  ●采购原油费用为人民币3,001亿元,同比增长20%。上半年外购原油加工量为1.18亿吨(未包括来料加工原油量),同比增长13.7%;外购原油平均单位加工成本为人民币2,846元/吨,同比增长6.7%。

  ●采购成品油费用为人民币1,360亿元,同比增长0.9%。

  ●贸易采购费用为人民币2,600亿元,同比增长7.7%。

  ●其他采购费用为人民币2,512亿元,同比增长20.3%。

  销售、一般及管理费用为人民币257亿元,同比增长5.6%,主要归因于经营量增长带来销货运杂费同比增加。

  折旧、折耗及摊销为人民币543亿元,同比增长5.4%,主要归因于油价下降影响,经济可采储量下降,导致今年油气资产折耗率上升,折旧折耗增加。

  勘探费用为人民币48亿元,同比增长8.5%,主要归因于公司加大勘探开发投入力度。

  职工费用为人民币450亿元,同比增长17%,主要归因于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给予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今年这一政策取消。

  所得税以外的税金为人民币1,209亿元,同比增长11.2%,主要归因于本公司原油加工规模扩大,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增加,消费税同比增加。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为人民币56亿元,主要归因于衍生金融工具损益变动损失。

  (3) 经营收益/(亏损)

  2021年上半年实现经营收益人民币581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798亿元,主要归因于国际油价大幅上涨,市场需求旺盛,本公司加工量、经营量增加,主要产品毛利水平增厚,各业务板块经营效益同比均有所增加。

  (4) 融资成本净额

  2021年上半年本公司融资成本净额为人民币49亿元,同比减少人民币4亿元,降低6.9%。

  (5) 除税前利润/(亏损)

  2021年上半年本公司除税前利润为人民币645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913亿元。

  (6) 所得税费用

  2021年上半年本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49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207亿元,主要归因于本公司实现较好盈利,而上年同期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油价暴跌影响,出现经营亏损。

  (7) 非控股股东应占利润/(亏损)

  2021年上半年非控股股东应占利润为人民币96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88亿元。

  (8) 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亏损)

  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利润为人民币400亿元,同比增加人民币618亿元。

  3.2 资产、负债、权益及现金流量

  (1)资产、负债及权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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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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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业务展望

  展望下半年,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中国经济有望在上半年良好势头基础上保持稳定增长。预计成品油需求保持稳定,化工产品需求保持较好增速,天然气需求快速增长。综合考虑产油国供给能力、全球需求增长、库存水平等因素,预计国际油价呈宽幅震荡走势。面对当前形势,本公司将以更大力度抓科技创新,推动技术先导再增强,全力抓优化、调结构、拓市场、促改革、谋发展、防风险,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在勘探及开发方面,本公司将持续加大勘探力度,加快油气产建节奏,推进油气增储增产增效。在原油开发方面,加快推进顺北、塔河等地区产能建设,持续加强老油田精细管理,强化大幅度提高采收率技术攻关与应用,不断降低原油开发成本;在天然气开发方面,聚焦天然气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重点产能建设,大力提高储量动用率和采收率,推动天然气规模上产。下半年计划生产原油141百万桶,生产天然气6,335亿立方英尺。

  在炼油方面,本公司将坚持产销一体化协调,加大“油转化”力度,灵活调整成品油收率,持续降低柴汽比;加快增产高附加值产品和特种产品;优化原油资源配置,统筹原油供应全过程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加快产能优化调整,提升市场竞争力;持续优化低硫船燃生产运营方案,降低低硫船燃生产和物流成本;下半年计划加工原油1.26亿吨。

  在营销及分销方面,本公司将抓住市场政策调整机遇期,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精准实施营销策略,持续优化客户消费体验,不断提升量效创造水平;进一步优化终端网络布局,巩固提升网络优势;持续推进油非互促、线上线下融合,积极推动“油气氢电服”综合加能站建设,加快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下半年计划境内成品油经销量8,636万吨。

  在化工方面,本公司将坚持“基础+高端”“化工+材料”的发展方向,强化科技创新,着眼提质增效,不断延伸产业链、培育增长点。动态调整原料和产品结构,合理安排装置负荷和排产,持续推进装置高效运行。密切产销研用结合,加大高端产品和新材料研发力度,不断提升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同时,加强市场研判,持续优化“一户一案”,不断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下半年计划生产乙烯654万吨。

  在资本支出方面,下半年本公司初步计划资本支出人民币1,092.59亿元,未来将根据市场变化,动态优化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勘探及开发板块资本支出人民币428.35亿元,主要用于顺北原油产能建设,威荣、涪陵、川西等天然气产能建设,天津LNG二期等储运设施建设,以及胜利CCUS等项目建设;炼油板块资本支出人民币122.13亿元,主要用于镇海炼化扩建和扬子炼油结构调整等项目建设;营销及分销板块资本支出人民币197.27亿元,主要用于加油(气)站、“油气氢电服”综合加能站和物流设施等项目建设;化工板块资本支出人民币296.39亿元,主要用于海南、镇海、天津南港、茂名等乙烯项目,海外阿穆尔项目,九江芳烃、仪征PTA、贵州PGA、齐鲁CCUS等项目建设;总部及其他资本支出人民币48.45亿元,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承董事会命

  董事、总裁

  马永生

  中国北京,2021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1-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简称“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材料,于2021年8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

  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0人,实际出席10人。会议由董事、总裁马永生先生召集、主持。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批准了如下事项及议案:

  一、关于2021年上半年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报告。

  二、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6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派发2021年半年度现金股息人民币0.16元/股(含税)。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国石化2021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关于存放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四、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五、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议案内容详见与本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国石化2021年半年度报告》。

  六、关于公司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均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公司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各项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并建议独立股东同意中国石化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决议事项。会议授权董事马永生先生代表中国石化签署有关文件或补充协议,并按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作出必要或适宜的行动。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国石化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处理修订《公司章程》所需的申请、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订)。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国石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八、关于上海石化与巴陵石化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均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的有关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披露标准,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应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无需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石化H股公告》。

  九、关于投资建设镇海炼化分公司150万吨/年乙烯项目的议案。

  项目投资约人民币249.40亿元,主要产品为LDPE、HDPE、FDPE、POE、PP、ABS、丁二烯等化工产品。会议授权董事马永生先生(或其授权的人士)就镇海炼化分公司150万吨/年乙烯项目采取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和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十、同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适时发出会议通知。

  上述第六项和第七项议案将提呈中国石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发出的会议资料。上述第六项和第八项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马永生、赵东、喻宝才、刘宏斌、凌逸群、李永林在表决时均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等议案;其余所有议案同意票数均为10票,均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21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1-3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石化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简称“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在中国石化总部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少峰先生主持。

  应出席会议的监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8名。监事蒋振盈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吕大鹏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中国石化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议一致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严格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2.中国石化2021年半年度报告。会议一致认为:公司半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对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事项无异议;公司治理得到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运行有效,信息披露真实、完整,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存放于关联方中国石化集团财务公司、盛骏公司的资金风险受控;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长远利益和股东权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行为,也未发现报告编制与审议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3.中国石化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议案。会议一致认为:持续关联交易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须,并有助于公司的业务运作及增长,继续订立持续关联交易将对公司有利;主要持续关联交易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属于日常一般业务,交易对价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存在损害独立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上述第3项议案将提呈中国石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同意票数均为8票。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2021-3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中国石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石化与关联人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中国石化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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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大约68.77%股份的股东(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68.31%股份,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盛骏投资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0.46%股份),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因此,按照上海上市规则第10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的持续交易将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须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规定。此外,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亦将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

  一、 背景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000年中国石化H股IPO时,中国石化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石化201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中国石化预计在2021年12月31日后将会继续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有关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就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

  二、 持续关联交易

  (一) 互供协议

  1.  签订日期及期限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互供协议,并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作出修订,已修订的互供协议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  服务范围

  以下为互供协议涉及的交易:

  (1) 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a) 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半成品、煤、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量检验,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和担保。

  (b) 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2) 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a) 供应类: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风、氢气、氮气、电、蒸汽、供暖、材料设备配件、化工原材料、贵金属、原油、天然气采购(包括海外原油、天然气采购)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b) 储运类:铁路、汽运、水运、管输、装卸、码头、仓储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c) 辅助生产类: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研究、通讯、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量检测、计算机服务、设备研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安装、机电仪制造、设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桥涵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d) 培训及辅助服务类1(1 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期限将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由于三供一业资产等资产和业务分离移交后,该类服务的规模大幅降低,因此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将不再续期,其项下文化教育等与培训相关或类似的服务以及辅助服务将并入互供协议。):职工培训、文化体育、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e) 其他类:存贷款、贷款担保,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资产租赁,保险,保险经纪、委托贷款、外汇兑换、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等共享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类及金融保险类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 在结算过程中所提供的存款服务;

  (ii) 贷款服务;

  (iii) 贷款担保服务;

  (iv) 财务共享服务;

  (v) 保险服务;及

  (vi) 保险经纪、委托贷款、外汇兑换、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

  根据互供协议,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将互相供应原油、天然气及公用工程(即水、电、蒸汽、风等)。该等互供将为双方生产经营带来便利并增加灵活性。具体如下:

  (一) 就原油而言,一方面,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境外原油采购需要相关资质,中国石化集团并无此资质,而中国石化附属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相关资质,且是中国领先的原油贸易企业,通过向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油,中国石化集团可保证生产经营稳定。另一方面,本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每年从境外采购大量原油,其中少部分为中国石化集团海外权益原油。此外,综合考虑运输时间、市场需求、油品的装置适应性等因素,本公司会不时向处于同一地域的中国石化集团的石油商储公司采购原油;

  (二) 就天然气而言,一方面,中国石化集团有天然气原料、燃料等需求,本公司是天然气勘探开发商,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中国石化集团需从本公司采购天然气用于生产运营。另一方面,由于本公司部分用气成员企业与本公司天然气勘探及开发成员企业地处不同地域,为降低成本,本公司少数成员企业需不时从中国石化集团采购少量天然气用于生产运营;

  (三) 就公用工程而言,在部分地域,公用工程为本公司所有;在另一些地域,公用工程为中国石化集团所有。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部分成员企业地处同一地域时,购买对方的公用工程产品,以便能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稳定运行。

  3. 定价政策

  互供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1)政府规定价格;

  (2)如无政府规定价格但有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政府指导价格;

  (3)如无政府规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市价;

  (4)如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按有关各方就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彼此间协议的价格。该价格为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该成本的6%或以下。

  具体而言:

  (1)政府规定价格(含政府指导价)

  适用于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供水、供电、供暖(供水、电、暖加转供成本)。对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基于以下原则确定:

  ■

  (2)相关市场价(含招标价)

  适用于原油、炼油产品(航空煤油、化工轻油、润滑油、重油等)、化工产品、煤炭、资产租赁、机械维修、运输、仓储、物资采购等。每一产品的相关市场价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

  (3)协议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2(2 该成本的6%或以下。)确定】

  ■

  (4)就某些特定产品或服务,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

  (二)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于2018年8月24日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四修订备忘录,租赁的土地主要用于本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及若干中国石化经营的加油站。 租赁土地可分为以下两类: (1) 授权经营土地; (2) 出让地。

  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同意向本公司出租约4.1亿平方米的土地,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140亿元。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作出。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可每三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

  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授权经营土地而言,工业用地租赁期为五十年;商业用土地租赁期为四十年;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出让土地而言,租赁期则为直至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到期为止。上述所有租赁期限均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算。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发出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成员续签租约。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在收到前述通知后及租期届满前,应尽最大努力将该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办理完毕。

  (三) 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安保基金」)

  经财政部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设立安保基金。安保基金目前为本公司的营运提供财产保险。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最高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政府法律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中国石化收取保费后,如中国石化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予中国石化(「退款」)。如中国石化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中国石化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 房产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房产租赁合同,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对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作出修订,按照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已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房产主要用于本公司的辅助生产设备、办公室、本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据此,中国石化集团同意向本公司出租若干物业。按房产租赁合同需支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房屋面积、地点及房屋性质和用途等因素作出。租金金额可以每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有关物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由中国石化集团承担。

  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续签租约。鉴于房产租赁合同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作出修订。按照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已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将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此外,本公司根据具体的生产经营需要,可增加承租中国石化集团的合同房产范围及面积。

  如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磋商出售其租予本公司的物业,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五)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每份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期十年。2009年8月21日,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二补充协议,延长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8月24日,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延长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下的知识产权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无偿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只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持有关商标、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性而在有关年度支付的所有开支。

  三、 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

  本公司具备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不逊于第三方,并确保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此类制度主要包括:

  (一) 上述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安排均以非排他基准进行;

  (二) 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采购及/或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项下的定价机制而言,根据本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制度,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本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获取市场价格信息,例如参考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期可比交易价格(至少参考两家以上)、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同期可比交易价格、通过行业网站等其他行业信息独立提供方进行价格调查及参加领先的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等。市场价格信息也提供给中国石化其他部门及附属公司以协助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此价格由合同双方(即中国石化附属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参考上述价格信息按照一般商业原则确定。就协商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由供方提供成本清单,买方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或其同类产品成本进行比价,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就本公司而言,此价格需报中国石化财务部审核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三) 就本公司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流程而言,根据本公司的采购制度,本公司要求供应商,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独立供应商,提供所要求的服务或产品的报价。收到报价后,本公司进行比价并与供应商商讨报价条款。在考虑报价、产品或服务质量、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供应商的专业技术优势、履约能力及后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及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经验等因素后,确定供应商;

  (四) 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内控测试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公司法律及合同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相关合同进行严谨的审核,合同执行部门及时监控关联交易金额;

  (五) 本公司按照内控流程实施关联交易,每月对相关附属公司上报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分析,并编制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 董事会每年度就持续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每半年度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内容主要包括:该年度或者该半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履行了持续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上限范围内。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对当年度的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述职,其中就持续关联交易是否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上限、持续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协议履行、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中国石化股东的整体利益发表意见;

  (七) 中国石化监事会就持续关联交易发挥监督责任,每年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当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境内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

  (八) 中国石化审计委员会每年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持续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上限范围内;

  (九) 本公司外部审计师每年进行半年度审阅及年度审计,并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就本公司年度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相关上限范围内等问题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出具相关信函,并将该函件呈交香港交易所。

  通过实行上述内控制度和程序,本公司董事认为本公司已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确保各项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基准为市场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公司和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合理。

  四、 历史金额及现有上限

  以下为过往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交易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截至本公告日,并不存在超出上述各年度上限的情况。

  五、 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

  (一) 中国石化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在2022年至2024年每年涉及的金额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二) 以下为每类持续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的计算基准:

  ■

  六、 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重组及中国石化成立之前,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以一个整体机构形式运作,每年进行多项集团内部的交易。在重组及中国石化于联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后,为开展各项业务所必需,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已进行或将进行多项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或上海上市规则,前述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董事会认为持续关联交易是为本公司业务运作持续经营所必须的并有助于及将有助于本公司的业务运作及增长、减少营运可能产生的不必要风险,故继续订立持续关联交易将对本公司有利。这主要体现在:

  (一) 中国石化集团在多方面拥有优势、具有良好信誉及巨大规模。本公司已经与中国石化集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二) 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工程技术、生产和金融服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具竞争优势,与其他服务供应商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经验、技术和成本优势;

  (三) 石油行业有其特殊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石油工程和技术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水平,能满足本公司投资和经营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同时,高质量的服务也能大幅度减少本公司安全及环境隐患;

  (四) 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通过集中式业务处理降低成本,并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运营效率;

  (五) 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土地和房产租赁,是本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必要条件,且租金金额均不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

  就金融服务来说,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专注于服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其财务能力较强,为本公司境内外业务提供高效金融服务。有关金融服务的原因及裨益具体如下:

  (一) 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公司成员内部之间、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之间进行交易。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本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内部结算、筹资融资和资金管理的平台,相关附属公司、联系人一般会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立交收账户。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存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便于本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及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成员公司(部分为本公司的客户)进行结算,缩短资金转账和周转的时间。相较于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分别于独立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双方之间的结算及交收更具效率。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通过提高内部结算效率等措施为本公司降低了资金成本,有助于实现成本和运营效率的最大化。本公司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集中存放资金可使本公司获得集中管理的境内外资金池服务,本公司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资金的灵活需求。本公司有权选择提前终止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存款。同时,本公司可完全自主决定将其存款存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或境内外独立商业银行而不受任何限制;

  (二) 熟悉本公司的业务:由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主要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其多年来已形成对包括油气、炼化等行业的深入认识。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熟悉本公司的资本结构、业务运营、资金需求及现金流模式,使其得以更好预见本公司的资金需求。因此,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可随时为本公司提供灵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务,而独立商业银行难以提供同等服务;

  (三) 提供优惠的商业条款:作为专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一般能向中国石化提供不逊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业务的条款及费率。通常情况下,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给予公司存款利息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息,贷款利率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四) 实施内控和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本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措施,保证资金安全,从而保证本公司的利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拥有中国石化集团制定的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该等监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中石化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对公司进行日常监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同时,中石化盛骏投资持有香港政府颁发的放债人牌照,并接受香港政府和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相关监管机构管理;

  2. 为规范本公司与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石化财务公司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为本公司防范资金风险提供了保证,确保存放在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存款由本公司自主支配。同时,为规范本公司与中石化盛骏投资的关联交易,中石化盛骏投资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并获得中国石化集团的多项支持,确保本公司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存款的安全性。中国石化集团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境外资金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对中石化盛骏投资向中国石化集团各企业提供的境外金融服务提出了严格的约束;中石化盛骏投资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该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了内部风险管控力度,保障了本公司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存款的安全性;

  3. 根据监管要求,中石化财务公司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保障中石化财务公司稳健运行、监督有效。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相关要求,中石化财务公司制定了涵盖各业务领域的内控制度,每年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并通过强化稽核检查等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石化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控落实到位,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根据相关制度,中石化盛骏投资于每季度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4. 作为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出承诺,在中石化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保证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中石化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同时,作为中石化盛骏投资全资控制方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石化盛骏投资签署了《维好协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在中石化盛骏投资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将通过各种途径保证中石化盛骏投资的债务支付需求。在流动性方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信用评级优于多数企业甚至银行。中石化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多年以来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监管要求;中石化盛骏投资自身还获得标准普尔和穆迪A/A2的信用评级;

  5. 中国石化持有中石化财务公司49%的股权,在中石化财务公司董事会中派有董事监督其运营情况并占董事会多数。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将于每季度提供包括多种财务指标(以及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在内的充足资料,以使本公司能持续监控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的财务状况。中石化财务公司公开发布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http://www.sfc.sinopec.com/mmc/more.s?modid=xxplcn);

  6. 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须监控本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适用年度上限;及

  7. 由审计师在为中国石化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对本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盛骏投资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中国石化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是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并保障中国石化及其股东的利益。董事认为,以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能够在重大方面合理有效地协助本公司监督有关存款交易。

  此外,董事会已考虑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存款服务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1)银行业普遍面对的风险;及(2)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由中国石化集团控制的财务机构这一事实引致的风险。经考虑上文所披露的各种因素后,董事认为,就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的存款服务,本公司实际面对的风险不会比银行业普遍面对的风险高。面对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由中国石化集团控制的财务机构这一事实引致的风险(如中国石化集团可能清算及中国石化集团占用存款资金等),董事认为,出现有关风险的机会极小或可通过采用上文所披露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避免相关风险,经考虑有关缺点/风险后,董事仍认为使用该等金融服务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在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将继续通过公平磋商并按照对本公司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持续关联交易一直基于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持续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亦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 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大约68.77%股份的股东(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68.31%股份,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盛骏投资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0.46%股份),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10章,互供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安保基金文件、房产租赁合同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的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均需要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石化必须就该等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规定。此外,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亦将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作为主要持续关联交易,互供协议(不包括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作为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安保基金文件、房产租赁合同、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项下的交易: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高于0.1%,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作为豁免持续关联交易,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的交易:本公司每年需向中国石化集团支付的年度费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0.1%,有关交易将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八、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中国石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于2021年8月27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非关联董事批准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决议。关联董事马永生、赵东、喻宝才、刘宏斌、凌逸群、李永林就相关议案的表决均予以回避。除以上人士外,其他董事在该等交易中都无重大利害关系。

  中国石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此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意见,认为:公司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属于一般日常业务,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独立股东和中国石化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均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公司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各项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并建议独立股东同意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

  中国石化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更新持续关联交易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九、 一般数据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纤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新能源、地热等能源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技术、电子商务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有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招标采购、劳务输出;国际化仓储与物流业务等。截至2020年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2,399.60亿元、净资产为7,899.46亿元,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1,423.32亿元、净利润为428.16亿元。

  十、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21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1-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A股利润

  分配方案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2021年半年度A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6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当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如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人民币108,193,929,952.71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简称“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6元(含税)。若根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121,071,209,646股计算,2021年半年度公司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9,371,393,543.36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中国石化已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决定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中国石化董事会已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四)监事会意见

  中国石化监事会已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长远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21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1-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为加快构建“一基两翼三新”产业格局,有序推进氢能供应中心、加氢站、充电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公司拟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具体而言:

  《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内容(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氢气的经营,氢气的制备、储存、运输和销售,制氢、加氢及储氢设施制造、销售等氢能业务及相关服务;供电业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等电能业务及相关服务。”

  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上述修订。会议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处理修订《公司章程》所需的申请、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订)。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21年8月27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幷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成立合资公司

  ■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1年8月27日,董事会已审议及批准中国石化附属公司上海石化拟与中国石化附属公司巴陵石化成立合资公司之事宜。根据合资合同,上海石化将与巴陵石化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上海石化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4亿元,巴陵石化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4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石化将持有合资公司50%的权益,巴陵石化将持有合资公司50%的权益。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属与关连人士共同对外投资。合资公司尚未设立,以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均为拟定信息,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

  合资公司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载列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各方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结合行业惯例和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不损害任何一方及其他股东或相关方的利益,上海石化与巴陵石化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

  进行本次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合资公司贴近华东地区活跃的SBC消费市场,有助于本公司优化区域资源分配,发展下游材料产业链,提升本公司在业务所在地综合竞争力。

  董事意见

  于本公告日期,马永生、赵东、喻宝才、刘宏斌、凌逸群、李永林为关连董事,并于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拟成立合资公司之决议案放弃投票。董事会已审议幷批准有关本次交易的决议案。本公司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i)本次交易乃在本集团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ii)交易文件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及(iii) 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上海石化50.44%股权,并持有巴陵石化55%股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资产公司持有巴陵石化45%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巴陵石化为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过去12个月,本公司海南炼化与巴陵石化签署合资协议,据此,海南炼化与巴陵石化分别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亿元成立合资企业,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0.1%,上次事务无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要求,上次事务及本次交易需要合幷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合幷计算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本次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无须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有关各方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纤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

  上海石化

  上海石化为一家根据中国法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主要将原油加工为多种合成纤维、树脂和塑料、中间石油化工产品及石油产品的高度综合性石油化工企业。于本公告日期,上海石化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持有50.44%股权。

  巴陵石化

  巴陵石化为一家根据中国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精细化工产品。于本公告日期,巴陵石化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由本公司持有55%股权,并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资产公司持有45%股权。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新能源、地热等能源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技术、电子商务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有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招标采购、劳务输出;国际化仓储与物流业务等。

  资产公司

  资产公司为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炼制;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化纤、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土地和自有房屋的出租;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电力业务;集中式供水;港口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于本公告日期,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资产公司 100%股权。

  谨呈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注意,合资合同尚待上海石化及巴陵石化签订,待合资合同签署之日本公司会另行刊发进一步公告。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下列涵义:

  ■

  ■

  中国北京

  2021年8月27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马永生#、赵东*、喻宝才#、刘宏斌#、凌逸群#、李永林#、蔡洪滨+、吴嘉宁+、史丹+及毕明建+。

  #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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