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洁能控股股东被通报批评 所持股份冻结未及时告知

亿利洁能控股股东被通报批评 所持股份冻结未及时告知
2021年08月30日 17:37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亿利洁能控股股东被通报批评 所持股份冻结未及时告知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15号)显示,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亿利洁能”,600277.SH)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经查明,2021年6月1日,亿利洁能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收到通知,因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生保理担保纠纷,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13.46亿股(1346351467股)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占亿利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与解冻的进展公告》称,亿利集团所持股份发生上述冻结事项,且已与平安银行达成和解,上述被冻结股份已解除冻结。

  上交所判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亿利集团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亿利集团未及时将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公司迟至6月19日才将股份冻结事项与股份解冻事项一并对外披露。亿利集团股份冻结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亿利洁能于2000年7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6月30日,亿利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亿利洁能于6月19日发布的《亿利洁能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与解冻的进展公告》显示,亿利集团因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生保理担保纠纷,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亿利集团所持本公司13.46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被冻结。近日,亿利集团已与平安银行达成和解,平安银行已申请解除对亿利集团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冻结,并办理了股份解除冻结手续,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0616-2号),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13.46亿股股份已解除冻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5号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1年6月1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收到通知,因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发生保理担保纠纷,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1,346,351,467股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9.16%,占亿利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与解冻的进展公告》称,亿利集团所持股份发生上述冻结事项,且已与平安银行达成和解,上述被冻结股份已解除冻结。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亿利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亿利集团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但亿利集团未及时将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披露,导致公司迟至6月19日才将股份冻结事项与股份解冻事项一并对外披露。亿利集团股份冻结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亿利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亿利集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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